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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05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2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05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正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根据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肺炎机制发〔2020〕8号)、《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8号),结合浙江工作实际,特制定《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试行)

       为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积极预防、减缓和尽量控制疫情的负面心理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肺炎机制发〔2020〕8号)《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并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省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全省精神卫生、心理健康相关协会、学会,发动具有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专家,组建省、市级心理危机干预和救援队伍,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协调下,有序开展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将心理危机干预纳入疫情防控整体部署,以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伤害、促进社会稳定为前提,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情况,及时调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

       (二)针对不同人群实施分类干预(附件1),严格保护受助者的个人隐私。实施帮助者和受助者均应当注意避免再次创伤。

       (三)心理危机干预坚持属地管理为主,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整合各级各类资源,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工作。

       三、组建队伍

       (一)省级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组建以省、市级副高以上职称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健康专家为主的省级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附件3),指导各地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成员可单独组队或者与综合医疗队混合编队,前往各地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市级心理救援医疗队。组建以精神专科医院、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相关协会(学会)中具有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经验专家为主的市级心理救援医疗队,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救援工作。

       (三)心理援助热线队伍。以各市、县(市、区)心理援助热线接线员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接受过心理热线培训的心理健康工作者和有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志愿者,提供24小时心理援助热线服务。

       (四)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作用,鼓励专业人才及社会力量加入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为群众提供多元化的心理咨询、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心理支持。

       (五)基层工作者队伍。全面发动村(社区)两委干部、党员、网格员等基层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向辖区各类人群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转介心理障碍患者,积极预防、减缓疫情的负面心理社会影响。

       四、主要措施

       (一)及时识别高危人群。了解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根据目标人群范围数量,开展目标人群评估、制定分类干预计划,制定工作时间表。重点识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居家隔离的密切接触者、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疾控人员和管理人员中的心理高危人群,对高危人群开展心理危机干预,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如自杀、自伤、伤医和其他冲动行为等。对普通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发现可能出现的群体心理危机苗头,及时向所在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供解决方案。 

       (二)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各市要充分利用“视频培训”和“掌上办公”等方式,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各级职能部门一线防治人员、门急诊筛查的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参加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等工作的人员、村居(社区)干部及网格员,以及在政府相关部门参加指挥、组织、协调工作的人员提供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和服务。

       (三)强化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就诊患者的心理健康教育,在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向住院和就诊患者免费发放心理关怀卡或告知热线电话(附件2),加强医患间的交流和沟通,避免因患者冲动而对一线医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医疗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监测,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合理制定工作时间表,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减压。

       (四)设立应对疫情24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各市依托精神专科医院,整合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力量,开通疫情应对心理援助专线,组建热线技术专家组,在上岗之前,要对接线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心理援助培训。统筹组织心理工作者轮值,每条热线至少开通2个坐席,提供 24 小时在线心理支持和心理援助服务,定时分析汇总来电咨询信息,了解掌握公众关注热点和各类来电人员心理状态,做好评估和预判。发现突出问题或可能发生应激事件时,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五)打造线上线下立体心防网络。充分发挥“健康浙江”、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现有心理援助热线和多种线上通讯手段的作用,制作科普视频和宣传资料,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心理保健问答30条》(附件4),利用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六)发挥县乡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底座”作用。县乡社会心理服务平台要安排专人在岗、开通服务电话,主动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村居干部、网格员、社区医生、社区民警等在日常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因疫情导致心理行为异常人员时,要告知当地社会心理服务平台信息和联系方式,并积极引导其到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咨询和接受心理援助。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迅速部署。各市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抓紧部署各项工作措施,快速将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融入疫情防控总体工作中去。

       (二)科学研判,做好参谋。各市结合疫情发展和人群心理状况进行研判,发挥参谋作用,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

       (三)落实落细,抓出成效。各市要迅速组建相应心理危机干预和救援队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为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与督导,做好重点群体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市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向社会公布心理热线电话号码,做好科普宣传,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和战胜疫情的必胜信心。

       附件:1.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要点.docx

       2.浙江省应对疫情24小时免费心理援助热线.docx

       3.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成员名单.docx

       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心理保健问答30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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