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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31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5]1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01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55号

2015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局):

  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精神,现就公办学校、医院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两民机构”)之间教师、医护人员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支持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结合专业特长,流动到“两民机构”工作。流动人员应与公办学校、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劳动关系接转等手续,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不得限制人员流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情况,按规定报同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原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流动到“两民机构”后,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可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对“两民机构”中原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今后若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医院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同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切实做好人事档案保管、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人事劳动争议处理等服务,为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浙政发[2013]46号、47号文件下发后,流动到“两民机构”的原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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