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9]4号
2019年6月4日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水平,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规范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管理,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依据
《志愿服务条例》《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并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水平,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规范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管理,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依据
《志愿服务条例》《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在深圳市开展或者发起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坚持依法组建、科学管理、自愿参与、义务服务、统一指导协调、分级分类管理、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食品药品安全事业,自愿从事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活动;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具备从事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工作所要求的基本知识、职业素养以及服务技能;
(四)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志愿服务能力和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身体条件;
(五)年满10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在其监护人陪同下,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
(二)要求获得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参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接受必要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培训;
(二)不得以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的形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志愿深圳”为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的网络注册平台。申请者可登陆“志愿深圳”网站,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进行注册;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分别对申请加入其队伍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志愿深圳义工平台系统将自动生成义工号,并且在系统发放电子版深圳志愿者(义工)志愿服务证书,将志愿者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鼓励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通过登录“志愿深圳”网站填写个人资料与服务信息的方式,在线办理电子义工证。
第八条 市、区(含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卫生等工作条件。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时,统一穿着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红马甲。
第三章 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
第九条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市、区(含新区)、街道、社区四级志愿服务队伍管理架构。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部门、市教育部门、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少先队深圳市工作委员会联合组建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总队(以下简称服务总队)。服务总队下设各行政区(含新区)属服务分队(以下简称区分队)、一支深圳市大学生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分队、一支深圳市少年儿童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分队和多支团体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分队(以下简称团体分队),上述分队在服务总队的指导下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街道、社区层面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由区分队负责组建并运营。
广泛引导和吸纳食品药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各界组建团体分队,引导其建立科学规范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工作平台,开展面向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团体分队的设立,由申请组织向服务总队提出组建队伍申请,提交相关书面资料,经服务总队审核通过后纳入管理,与区分队平级。
第十条 服务总队为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服务总队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搭建相互交流、学习、共享的服务平台,合理协调配置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资源。
第十二条 服务总队设立议事会制度,成员为全市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的负责人,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部署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公开发布招募信息,以经常性招募、临时性招募相结合的方式组建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队伍。
第十四条 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应当按照专业、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条件对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实行分类建档,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档案制度,做好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作为考核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应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培训上岗制度,针对志愿者服务岗位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方法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服务证件。对经培训上岗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应根据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的需求组织开展常规培训,让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在奉献社会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食品药品安全服务技能。
第四章 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和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活动:
(一)社会监督
1.监督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2.食品药品消费监督;
3.走进企业“访源头,探真相”;
4.食品比较试验;
5.收集市民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与培训
1.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
2.食品药品科普教育;
3.食品药品知识培训;
4.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岗前培训。
(三)服务民生与监管
1.社区特殊人群指导用药、学校青少年药物成瘾矫正、安全用药知识宣传活动;
2.落实协助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工作;
3.食品药品抽检“点选”活动;
4.参与“社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民生微实事;
5.参与街道食品快检室(即“一街一车一室一中心一基地”)志愿服务活动;
6.配合开展“爱心篮”食品抽检备份样品捐赠有关活动。
(四)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可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创新服务内容,探索具有行业特色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模式,打造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品牌。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八条 鼓励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办理和使用电子义工证。建立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信息数据库,开通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门户网站,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体系,形成交互式网络管理机制,为招募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发布服务项目信息、加强成员联系、促进服务项目供需对接、展现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风采和工作成果搭建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引导作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为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提供经费支持。各类社会组织组织开展的食品药品志愿者服务队伍,由发起者自行解决。
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活动成效显著的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服务队伍,给予适当经费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以赞助或捐赠形式支持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提供财政保障。
第二十条 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标识系统,推广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标识在各类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用品上的应用,增强志愿者的团队归属感和认同感。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依据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开展“星级”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评选活动。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以上的,由服务总队统一推荐,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四星级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称号,并由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星级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证书”;每年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1500小时以上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推荐其参加“深圳市五星级志愿者”认定。
第二十二条 运用新闻媒体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的宣传,弘扬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高尚精神,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不断扩宽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领域,塑造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整体形象,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活动,是指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及其组织自愿、无偿地从事食品药品安全活动,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公益服务行为。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协助市场监管部门为群众提供非营利性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是指从事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包括服务总队、深圳市大学生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分队、深圳市少年儿童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分队、各区分队以及团体分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