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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6-30

发文字号

深医保规[201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6-30

颁发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医保规[2019]2号

2019年6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综合效能,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对象为本市户籍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审核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接需求,保障信息系统改造经费。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预算,建立医疗救助金支出户,核算医疗救助资金,做好医疗救助费用的支付、结算和报销工作,牵头跟进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医疗救助管理模块建设。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一站式”结算救助对象进行确认,并将相关人员信息共享推送市医疗保障部门。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安排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并就各区分担事宜与区财政部门办理体制结算。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根据需求,完成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功能。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做好“一站式”结算平台与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的衔接,督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一站式”结算相关要求,做好收费、结算、清退、核算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本级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督促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要求完成各自职责工作。

  第六条 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或者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后,应当由个人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的合规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一)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100%;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80%。
  救助对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门诊和住院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未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费用,医疗救助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刷卡记账,当月发生的费用在次月月底前,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账。
  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系统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者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或者已参加本市医疗保险但因困难人员名单未及时获取等特殊原因未能进行“一站式”结算的服务对象,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向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退费补记账,或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费用审核报销。
  在实现省内和跨省异地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前,服务对象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费用审核报销。

  第八条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费用自2020年开始纳入市医疗保障部门年度预算。应当由各区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区财政部门通过市区体制结算上解。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者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转下年度滚存使用,当结算资金年度使用不足时,由相应的区财政部门提前予以保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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