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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19年药品经营企业书面检查和2018年药品流通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19

发文字号

深市监[2019]2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4-19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19年药品经营企业书面检查和2018年药品流通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深市监[2019]277号

2019年4月19日

全市药品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行为,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将开展2019年药品经营企业书面检查和2018年药品流通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9年药品经营企业书面检查
  (一)根据《广东省2019年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计划》(粤药监局药二[2019]24号)中有关“开展药品经营企业书面检查”的要求,药品批发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分支机构性质的药品零售企业书面检查工作,统一收集分支机构的自查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本企业及下属门店书面检查工作,统一收集下属门店自查表。单体药店按要求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和自查表。
  (二)书面检查内容将作为跟踪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状态,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请各药品经营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此处书面检查工作,自查自纠企业经营与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确保书面检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对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未按规定提交年度书面检查报告,拒绝、逃避监管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药品经营企业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并以企业名称命名的电子格式的书面检查报告和自查表。其中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提交至市市场监管局药品流通处政务邮箱(ypltc@mail.amr.sz.gov.cn)。单体药店提交至企业所在地的辖区局药品监管科政务邮箱(各区局另行通知)。提交时限为5月30日。(联系人:韩贵,联系方式:83070579)

  二、2018年药品流通行业基本情况调查
  我局正筹划《深圳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报告(2018年度)》起草工作,旨在了解深圳市药品流通行业整体状况,寻找行业的特征与定位,促进我市药品流通行业实现健康有序发展,为药品监管政策的制定及行业企业发展提供参考。
  (一)本次调查主要对象为我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和单体药店。
  (二)如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也纳入本次调查,填写深圳市互联网药品交易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各企业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填好的调查表(以企业名称命名的电子版)发至市市场监管局药品流通处政务邮箱:ypltc@mail.amr.sz.gov.cn。(联系人:刘璇、王欣欣,联系方式:83070067)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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