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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14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5]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14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23号

2015年5月14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要求,现就我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严格监管执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加强抽检、建立追溯体系等措施,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加大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全程控制,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开展重点食用农产品联合治理行动。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大桶水”、白酒等重点大宗食品开展综合治理。重点摸清肉、酒、油、茶等重点品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探索环节与品种并重的全链条、全过程无缝监管的模式。开展绿色食品专项整治。针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中检出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大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餐饮量化分级管理,规范对小作坊、摊贩、网络销售等的管理。继续打击无证无照、销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进出口食品监管和风险管控,严格进口食品准入和回顾性检查。
  继续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质量审计。重点对生鲜乳等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实施监管,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提高年”活动,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追溯、质量安全受权人和产品检验制度,探索实施乳制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模式。
  (三)加强重点区域风险防控。继续开展“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突出食品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省重点绿色食品产业园区、食品加工业集聚区、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铁路站车等就餐人员密集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强全省食盐市场监管,保证我省食盐消费安全。
  (四)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摸清底数、排查风险。制定并实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加大监测抽检力度,加强结果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进一步规范问题食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完善抽检信息公布方式,依法公布抽检信息。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督促其履行进货查验和如实记录查验情况等法定义务。
  (五)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针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强化刑事责任追究,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线索通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发布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强化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继续推动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

  二、健全法规标准,完善制度体系
  (六)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和清理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情况,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按照立法工作程序规定,适时开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按照新的监管体制要求,对原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七)完善制度规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健食品注册及监督管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食品标识、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用农产品经营、畜禽屠宰等工作制度及流程。
  积极稳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建立食品检查员制度,加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和现场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管理有关制度。推动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研究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付费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管理等制度,加大餐厨废弃物处理利用力度。
  (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开展重点标准的跟踪评价。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标准执行情况的有机衔接。完善企业标准备案制度。
  (九)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操作流程,量化自由裁量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标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推动执法联动和区域合作。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强化层级监督机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解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野蛮执法、执人情法等行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

  三、规范生产经营,全面落实企业责任
  (十)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扩大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试点。推动食品企业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记录制度,加快形成上下游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加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依法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建立、保存生产记录,严防违法违规使用添加行为,科学掌握农药间隔期和休药期。
  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试点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在餐饮服务企业推行“明厨亮灶”。
  (十一)完善企业主体责任体系。督促企业完善农产品、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强化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推进处罚结果公开。
  (十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及时公布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加大对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大户等主体实行“质量安全承诺”,推动社会共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格局。

  四、强化宣传和应急处置,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十三)加强风险交流。健全风险预警工作体系和专家队伍,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和交流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范,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隐患预判。积极发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中的作用,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大型企业风险交流机制,强化行业预警交流。
  (十四) 强化宣传引导。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举措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加强与媒体沟通,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科普宣传活动,建立科普宣传网点,努力拓展科普宣传渠道,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合理饮食。
  (十五)提高应急能力。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系统,建立健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培训。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

  五、完善治理体系,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继续推进和完善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加快完成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任务,抓紧进行职能调整、人员划转、技术资源整合,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尽快实现正常运转。健全乡镇(街道)或区域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建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打通“最后一公里”。合理划分省、市、县、乡级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关系。
  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地方,要把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相应设置内设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专业化水平,确保监管力量比改革前加强。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监管员队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充实执法力量。推动地方畜禽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位。
  (十七)强化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力量,更好地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健全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凝聚齐抓共管合力。
  (十八)完善社会共治体系。积极搭建社会共治平台,建立社会共治激励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纳入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咨政启民作用。大力发展基层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促进第三方机构在检验检测、合规性检查和认证等方面发挥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食品有奖举报制度、“黑名单”制度,调动各方参与食品安全共治的积极性。
  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十九)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强化监管人员法治意识,着力提高基层监管人员执法能力。组织开展地方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知识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能力建设
  (二十)抓好项目落实。抓紧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项目,加大预算内基建投资和转移支付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基层监管能力薄弱问题。推进市、县两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建设与验收,尽快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二十一)持续开展“餐桌污染”治理。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为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提供保障,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与我省龙头企业建立紧密联系,实施专项扶持,促进质量安全的绿色食品市场推广工作,帮助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叫响我省的绿色品牌。
  (二十二)提高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黑龙江省实施方案》(黑卫食品发[2015]30号)、《2015年黑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黑卫食品发[2015]31号)等文件要求,不断加强风险监测网络和能力建设。加强食源性疾病管理,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和溯源平台。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和总膳食研究。组织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加强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提高数据利用度。加大对新发风险、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力度,健全风险线索发现、分析、报告、通报和预警机制。
  (二十三)加强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04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科[2015]11号)要求,重点强化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执法设施配备,加强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
  (二十四)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根据食品产业布局和现有基础,统筹加强省、市、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扩大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确保监管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需要。推动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建设,建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二十五)推进信息化建设。建设统一高效、资源共享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重要食品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农田到餐桌”全程可追溯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日常监管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利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
  (二十六)组织编制“十三五”规划。编制我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十三五”规划,研究提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加快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七、狠抓督促落实,强化责任措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投入保障。
  (二十八)落实任务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二十九)强化督查考评。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将食品安全全面纳入各地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开展督促检查,根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考评的结果向当地政府通报。
  (三十)严格责任追究。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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