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市场推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4]47号
2014年9月22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市场推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市场推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绿色食品市场推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市场推广工作方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市场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整合现有专项资金设立的,专项用于推动我省绿色食品营销渠道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培育我省绿色食品整体品牌以及建立长期稳定、自主经营的营销体系,推动我省绿色食品开拓国内外市场,提升我省绿色食品市场占有率,巩固我省在高端绿色食品市场的领先地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府推动支持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坚持方向明确、重点突出、择优扶强、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及方式
第五条 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对我省绿色食品营销渠道建设给予支持,营销渠道建设主要包括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交易中心、参展及主办展会、营销网络等。
(一)对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交易中心给予补助。对交易中心建设中公共支出部分给予补助,对营销场馆运营缺口资金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主办或参展展会给予补助。对省直责任部门组织的主办展会和省绿色食品展销协会及有关部门组织参展展会的管理性公共支出部分给予补助。具体包括:主办展会和参展展会公共展示部分的展位费、布展费支出;主办展会和参展展会期间所发生的对接、洽谈、推介等管理组织性支出;省政府统一组织的促销活动支出。
主办展会是指以省政府名义每年在国内重要中心城市举办的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博览会;参展展会是指省政府批准参加的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其他食品博览会。
(三)对营销网络给予补助。对达到相关部门认定标准,作为我省绿色食品综合性销售平台的旗舰店和连锁店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建成验收后拨付60%,次年正常营业的,年底前支付其余40%。补助标准为一线城市旗舰店每店补助100万元;二线及其他城市旗舰店每店补助80万元;达到业绩门槛的连锁店每店补助5万元。
(四)其他推广补助。对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绿色食品市场推广支出,按照省政府要求确定补助标准和拨付方式。
第三章 申报审批流程
第六条 申报
(一)交易中心补助。由省会展事务局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向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建设方案、招标采购方案、经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的工程预算、资金申请报告、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展会补助。由主办展会和参展展会的组织单位作为项目推进主体,向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展会计划书、招标采购方案、展会费用预算(包括公共展示的展位费、布展费、组织费用及促销费用)、资金申请报告、资金使用计划等。
(三)营销网络补助。对于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旗舰店和连锁店,经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认证后,由企业所在市县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向省贸促会和省财政厅联合申报;中省直企业直接向省贸促会和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相关资料、旗舰店和连锁店建设方案(包括建设期限、地点、面积、营销目标等)、旗舰店和连锁店建设项目预决算报告、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证书、第三方审计证明、资金申请报告等。
(四)其他推广补助。由省政府明确的责任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七条 审批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编制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商省绿色食品市场推广联席会议办公室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计划下达
由省财政厅将经省政府批准后的专项资金支持计划下达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或者中省直企业。
第九条 资金拨付
根据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方向,采取以下三种拨付方式:
(一)按进度拨付。交易中心补助和展会补助根据项目推进部门的资金支付申请、项目执行进度、项目原始发票等佐证材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进度据实拨付。
(二)完工后拨付。营销网络补助由省贸促会和省财政厅根据旗舰店和连锁店认定情况,待旗舰店和连锁店投入运营后,按进度将资金拨付至旗舰店和连锁店建设主体企业。
(三)按要求拨付。对于省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绿色食品市场营销推广项目,按照省政府要求办理。
第十条 计划调整
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由申报部门重新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安排计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投资评审、政府采购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程序,确保规范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视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滞留和挪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