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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8-01-17

发文字号

黔府办函[201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17

颁发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函[2018]7号

2018年1月1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要抓紧组建贵州省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经贵州省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全省免疫规划疫苗调整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二)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贵州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各市(州)、贵安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
  (三)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地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进一步充实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与鉴定专家组,定期培训,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2018年起,建立通过商业保险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为全省第一类疫苗受种者统一购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鼓励疫苗受种者或疫苗受种者监护人为受种者购买补充保险。

  二、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全省疫苗采购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全省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并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采购。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导下根据疾病监测信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疫苗供应情况,编制全省第二类疫苗基础目录,并汇总全省各地第二类疫苗需求,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平台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平台上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的接种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的第一类疫苗储存、运输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并跟进制定落实符合本地情况的冷链系统更新计划,确保第一类疫苗全程冷链、安全有效;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冷链运转系统逐级供应;第二类疫苗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再委托配送;疫苗生产企业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疫苗生产企业要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二类疫苗配送资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情况的全程检查,将有关情况和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受或购进疫苗时,必须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要抓紧联合制定出台全省疫苗冷链配送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加强全程规范化管理;制定出台有效政策措施确保偏远地区疫苗及时配送。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等,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疫苗追溯信息系统运行之前,各地要做好疫苗流通和使用全过程信息人工登记和电脑录入,加强疫苗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
  (四)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各地区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疾病监测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组织开展第二类疫苗评价、遴选工作,提出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目。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要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严格规范山区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预防接种。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巩固提升规范化数字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全覆盖成果。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和调整优化辖区内各类预防接种门诊设置,落实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确保各类预防接种门诊全部达到房屋规范、资质规范、设备规范、疫苗管理规范的要求,实现儿童管理信息化、接种流程程序化、业务管理智能化功能;要加强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知情告知、登记、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要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
  (三)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预防接种业务和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相关科室建设;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必须具备相应工作条件;第一类疫苗接种单位要有明确的责任区域,责任区域不交叉、不重叠;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后方能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本地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日常考核。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人员的资质考核和培训。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发展改革委要尽快科学合理核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和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确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规范开展第二类疫苗采购和接种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创新改进宣传方式,加大预防接种等政策解读力度,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广泛告知群众接种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的禁忌和不良反应,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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