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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23

颁发部门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保障工作要求,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参保患者(以下简称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凡是确诊患者的治疗用药,不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范围内的,治疗期间一律参照执行甲类药品支付管理;凡是确诊患者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暂行)》范围内的,治疗期间一律参照执行普通诊疗项目支付管理。对于患者使用目录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按原支付类别执行,但不受原限制使用条件限制。

二、及时在医保系统中增加1条目录,名称统一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保临时结算项目”,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收治医院结算使用。医院在救治患者过程中使用超出目录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统一按此项目计费,该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零。具体停用时间由省医疗保障局另行通知。

三、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做好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应急服务,及时为患者完善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对于确需进行零星报销的异地就医患者,没有事先做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按照已备案人员待遇进行零星报销。对外省参保人员在我省医疗机构救治,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需要我省协助的,各地医保部门要第一时间响应、及时给予协助。

四、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卫健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对集中收治的医院,要及时采取预付资金方式,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五、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了解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医疗机构的需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畅通沟通渠道,尽量避免人群聚集,为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医疗机构提供安全、便捷、高效、周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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