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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筹资和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0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06

颁发部门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局直属单位:

按照1月31日省委、省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医保局工作要求,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各项措施,全力保障疑似和确诊人员的医疗费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筹资和待遇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长缴费期限

(一)延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限。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暂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政策规定的新生儿90天动态参保期限,也可视疫情防控情况允许适当延长,具体延长期限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二)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期限。根据统筹区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适当调整职工医疗保险费(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征缴期,允许用人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按规定延期缴费的视为正常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和权益,具体延长期限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接续医保关系的,可根据参保人员劳动关系等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中断期间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且视为连续缴费。

二、跟踪落实患者参保及待遇保障情况

(三)确保患者参保。各统筹地区要压实所辖县(市、区)责任,要求县(市、区)医保部门及时跟进了解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的参保情况,确保应保尽保,特别要了解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确保各项参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对救治期间缴费有困难的,可采取先享受待遇后补缴参保费用的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其医疗费用不受影响。实行参保情况协查,各地要为其他统筹地区和省外医保部门提供参保情况查询服务,省级根据各地上报的患者情况,可直接查询参保缴费状态后告知相应县(市、区)医保部门。

(四)保障待遇落实。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对于符合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疑似或确诊人员,出院后要确保基本医保和大额医疗补助(大病保险)政策落实到位,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对其进行救助,确保其得到及时救治。请各统筹地区务必在疑似或确诊人员出院后及时结算费用,原则上应在费用结算后一周内,将结算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医保局,并指定汇总上报联络员,将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一并告知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易磊   0851-85941683  

电子邮箱: gzybc2008@163.com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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