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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续种补种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8-08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续种补种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2018年8月8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续种补种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8]17号)转发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合格狂犬病疫苗储备保障,规范、有序、免费开展续种补种,落实有关费用垫付、记录和费用单据保存工作。

  关于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续种补种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国卫发明电[2018]17号)

  为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的续种补种工作,我委会同国家药监局制定印发了《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18]670号)。为落实有关要求,维护接种者合法权益,各接种单位在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工作中,不得向接种者收取费用,有关费用由接种单位垫付,请作好记录,保存相关费用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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