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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核酸检测发热门诊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6-28

发文字号

国卫办医函〔2020〕5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于6月28日印发了《关于完善发热门诊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07号),请各地各单位在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下载学习。同时结合6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的全国新冠肺炎医疗救治相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医疗机构应检尽检工作
  各地要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三类人群的应检尽检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出入院患者情况设置适当数量的缓冲病房或缓冲区域,用于新入院普通患者等候核酸检测结果过渡期安置。针对发热门诊患者,要提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效率,在6小时内报告结果,力争缩短至4小时报告。普通门急诊、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等人群的核酸检测,原则上要在12小时内报告结果。新入院急危重症患者,要优先抢救生命,必要时收入院后再开展核酸检测,要建立核酸检测绿色通道,对该类患者进行专门标注,协调核酸检测实验室加急出具核酸检测结果;针对因病情需要当日拟入院患者及陪护,要先收入缓冲病房或缓冲区域,待新冠病毒感染排除后再转至常规病房;对择期手术或择期入院患者,需提供7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方可办理入院。要加快医疗机构医、药、技、护、行政后勤、保洁保卫等工作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进度,非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可考虑采用多份标本进行混检初筛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效率。各市(州)、县(区)卫生健康委要对本辖区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核酸检测能力进行统筹,组织制订辖区内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应急预案,确保医疗机构三类应检尽检人员检测工作落地落实。各地务必于7月15日前完成应检尽检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填写《“应检尽检”检测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报送我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直接报送。
  二、加强发热门诊建设和管理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热门诊设置管理和医疗机构实验室检测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263号)“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均必须设立发热门诊”要求,目前尚未开设发热门诊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尽快设立。已设置发热门诊的705家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次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对发热门诊建筑选址和布局分区进行改造,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配齐设备仪器,增加配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三级综合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分别在8月底、9月底及10月底前按通知要求完成发热门诊整改,各医疗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倒排工期,顺排工序,建立台账,挂图作战。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应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发热门诊建设和整改,在确保所有县、乡、社区均覆盖发热门诊的基础上,将确实无法达到发热门诊设置要求的医疗机构调整为发热哨点诊室。
  三、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基础和前提,从严、从实、从细做好各项防控工作,严格落实院感防控细节,充分发挥督查员的督查作用,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限期整改,有效防范院内交叉感染风险;要按照我委近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常态化防控住院患者探视及陪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探视及陪护工作,加大陪护、探视制度的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争取患者及家属的理解支持。门诊、急诊、发热门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诊疗操作的风险高低进行额外防护,避免职业暴露。进入医疗机构的各类人员均应当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正确进行手卫生。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抓好重点环节的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发热门诊建设和管理,并于每月30日前将《市(州)发热门诊建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我委。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发热门诊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2.“应检尽检”检测情况统计表
     3.市(州)发热门诊建设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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