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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川卫函〔2020〕15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川省
现行有效
/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银保监分局,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老年护理服务工作,根据《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2号)《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老年护理服务是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对建立完善覆盖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实现健康老龄化,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有着积极作用。我省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程度深、老龄化增速快。截至2019年底,全省60岁、65岁及以上人口分别达1777.18万人、1207.68万人,分别占常住人口的21.22%、14.42%,我省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加快发展老年护理服务是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的关键环节,有利于精准对接老年群众多样化、差异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对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规范开展老年护理服务
(一)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各地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对需要护理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表(试行)》《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试行)》《护理需求等级评定表(试行)》( 见《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8号)附件1、2、3)及时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并确定护理需求等级。原则上,评估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老年人身体、能力、疾病状况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评估。每次评估至少由两名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评估人员(至少有1名医师)共同完成。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老龄健康发展中心对老年护理需求评估人员(包括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及考核,人员考核合格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二)规范提供老年护理服务。开展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相关医院、护理院(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等,开展服务的人员为上述机构中医务人员和护理员等。相关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护理需求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服务指南和技术操作标准等,科学、规范提供适宜的护理服务类型和服务内容,保证质量安全。
(三)探索开展多学科协作。根据老年人慢性病多发、多病共存等特点,各地可在三级综合医院和老年病专科医院探索开展护理多学科合作,加强不同学科护理间的协作联动,整合各学科专业优势,对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等老年患者开展护理查房、护理会诊等服务,进一步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三、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
(一)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根据辖区内老年人群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覆盖老年人群疾病急性期、慢性期、康复期、长期照护期、生命终末期的护理服务体系规划,统筹整合区域老年护理资源,推动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
(二)医疗机构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三级医院主要为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专科护理服务;公立三级医院承担辖区内老年护理及中医药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任务。推动二级及以上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中医老年医学科,为老年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护理服务及中医药技术服务。护理院、康复医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老年患者提供护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多种方式,为老年患者特别是失能老年患者提供疾病预防、医疗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一体化服务。
四、丰富老年护理服务模式
(一)强化责任制整体护理。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住院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个性化的责任制整体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老年患者开展延续性护理服务。全省老年护理工作室,要坚持问题导向,优化服务、改进流程,提供优质、便捷的专科护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失能或高龄老年人提供日间护理、居家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
(二)探索发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我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地区和试点医院,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护理服务类型和内容,优先为失能、高龄或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提供居家护理等服务。
(三)充分发挥帮扶带作用。各地要将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相关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中,借助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以及远程医疗等形式,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护理服务。
五、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
(一)加强护士培训。各地要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按照《关于印发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和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98号)要求,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医疗机构内护士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提升老年护理专业技术水平,特别是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能力。
(二)加快医疗护理员培训。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培训,提高其从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推动落实。要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政策支撑,推动政策落地。探索建立有利于老年护理服务发展的收费、支付等保障制度。加快推进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做好经办服务工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护理保险,以及与老年护理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努力构建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为老年人护理服务支付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安全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相关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护理质量监测体系,加强老年护理服务质量控制和行为监管。要加大指导力度,健全专项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对于出现重大老年医疗护理安全事件、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及时总结评估。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对开展的老年护理服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积极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同时,要总结经验做法,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在老年护理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银保监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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