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卫生计生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8]10号
2018年3月21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监督抽检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卫生计生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8]1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18年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做好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我委下发计划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本底清楚。县(区)级监督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二)保障顺利开展。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全省重点监督随机抽查工作保障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全省监督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二、任务抽取与结果报送
(一)任务抽取。2018年国家监督抽检任务由卫生监督中心分别于3月和6月分两批抽取;标记为“(省)”的抽检任务由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抽取。所有监督抽检任务均通过省级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下达,各地监督机构系统管理员接收任务后,送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结果上报。各地要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各专业监督抽检计划。2018年6月10日前完成上半年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游泳场所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2018年10月20日前完成下半年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
(三)监督抽检任务调整。2018年监督抽检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省级下达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如因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或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底档信息的,由市(州)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由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在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中具体调整。被随机抽取到的执法检查人员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0%。删除底档信息的,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三、注重监督抽检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工作衔接。各地要做好监督抽检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监督抽检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监督抽检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任务,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和移送。
(二)借力信息化做好监督执法工作。各地除完成监督抽检工作任务外,要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探索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其他要求
(一)及时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监督抽检信息汇总和报送。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要对各地上报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统计、核实、分析和上报,做好监督抽检工作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按照附件中各专业监督抽检计划按时报送工作总结。
(三)卫生检测和检验。各地疾控机构负责2018年监督抽检任务涉及的采样、卫生检验、检测等工作,并应在采样后15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对于当地疾控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联系人:
综合监督处 林锐 86139290
疾病预防控制处 陆国庆 86139113
医政医管处 杜勇 86139105
基层卫生处 雷激 8613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