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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关于2014年闽侯县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22

发文字号

侯政办[2014]1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22

颁发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关于2014年闽侯县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侯政办[2014]193号

2014年8月2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了做好我县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落实《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2015年闽侯县村卫生所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侯政文[2011]113号)与《福州市空白村卫生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榕卫农社[2013]55号)文件的总体工作要求, 经研究,现将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2014年闽侯县标准化卫生所建设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闽侯县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工作方案

  闽侯县卫生局 闽侯县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的意见》(闽政[2010]35号)精神,为做好我县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落实《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2015年闽侯县村卫生所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侯政文[2011]113号)与《福州市空白村卫生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榕卫农社[2013]55号)文件的总体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村卫生所设置与布局
  本着方便农村居民的原则,按照一个行政村设立一所标准化卫生所,人口超过3000人的行政村可增设一所村卫生所。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村卫生所基建条件与标准
  1、新建卫生所项目由村委无偿提供土地建设,修缮项目由村委提供集体用房建设,村卫生所享有长期使用权。
  2、人口超过500人以上的行政村,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人口在500人以下的行政村不少于40平方米;巡诊点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3、诊疗室、治疗室、药房三室要分开,有适当配套建设供排水设施、卫生厕所、观察室、档案室、健教室等,其余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三、2014年建设目标任务
  计划新建26个村卫生所,修缮提升12个村卫生所,计划安排补助资金478万元,待定项目计划预留资金22万元 ,合计计划安排补助资金500万元。

  四、项目建设要求
  1、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县政府侯政文[2011]113号文件有关规定,各村(居)委会要对项目选址、建设规模、资金投入、投工投劳等有关事宜进行研究,经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同意。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委会签订村卫生所建设协议,乡镇政府参加见证,明确产权与村卫生所长期使用权,并办妥建设项目相关证件。
  2、村卫生所新建项目,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按规定进行设计、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并经审核、招投标等程序。其他建设项目也要进行设计、预算、简易招投标等程序。
  3、部分村卫生所与村委会办公大楼等集体用房合建的,整个建设过程由村委会负责,等工程完成时,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乡镇政府参加见证,明确使用权或产权,并按协议给予村委会建设资金补助。

  五、建设资金管理
  1、统筹使用资金。县财政安排标准化卫生所建设补助资金,乡镇、村委要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村卫生所建设资金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加入。
  2、加强资金监管。乡镇卫生院作为卫生所建设责任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调度和监控,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做好竣工验收。建设资金由卫生局统一安排下拨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明确经费拨款程序和按工程进度拨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严肃财经纪律。建立项目公示制度,使项目管理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参照相关文件(侯委办[2012]47号)规定,对于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建设项目,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或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招投标,乡镇规划服务中心等部门介入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修缮项目由乡镇卫生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也可进行“雇工自建”,实报实销。
  4.加强督查。县卫生局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深入各乡镇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建设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村卫生所建设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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