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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国家谈判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07

发文字号

榕人社保[2016]2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07

颁发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我市国家谈判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6]270号

2016年12月7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谈判药品省本级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21号),决定调整我市的国家谈判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请按照省级自付比例执行,执行时间与省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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