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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7-23

发文字号

冀财社[2004]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23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市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市各工疗站:
为规范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工疗站经费的管理,根据杭府纪要[2002]53号文件精神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局每年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补贴工疗站经费并列入市残疾人联合会部门预算。
二、资金使用范围:1、工疗员参加就业培训的各种补贴,包括资料费、交通费、午餐费及其他津贴,按不超过:三级工疗站1万元、二级工疗站0.8万元、一级工疗站0.5万元的标准安排;2、工疗员就业培训添置必需的设备,包括肢体训练的运动器材、生活自理能力培养所需的设备,按不超过:三级工疗站2万元、二级工疗站1.5万元、一级工疗站1万元的标准安排;3、购置工疗产品材料,按不超过:三级工疗站2万元、二级工疗站1.5万元、一级工疗站1万元的标准安排;4、新开办工疗站用于添置就业培训设备的经费,按每个新开办工疗站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补贴。
三、资金申请各工疗站确定年度预算后,由市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并一次性下拨市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由市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下拨各工疗站。
四、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补贴给工疗站的经费必须单独设帐核算,专款专用。
市卫生局负责对经费使用的日常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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