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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GSP认证申报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19

发文字号

云食药监人[2014]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19

颁发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GSP认证申报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核的通知

云食药监人[2014]71号

2014年9月19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各药品经营企业:

  《云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我省药品经营企业做好GSP认证申报工作,规范GSP认证申报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决定对GSP认证申报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和依据
  对在药品经营企业从事相关工作,进行过注册、登记备案的人员,取得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云南省药师协理、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资格或省级以上部门的其他有效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信息,按照《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云南省从业药师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药师协理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材料进行确认、汇总,并按要求报送。
  (二)按要求填报《云南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登记备案信息汇总表》(附件1)、《云南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审核表》(附件2),包括Excel 2003电子文档,并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注册、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审核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审核方式
  按分级、分类、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一)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人员
  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并已注册或延期登记备案的,信息审核由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
  (二)药师协理、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取得云南省药师协理、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资格或省级以上部门的其他有效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并已注册、登记备案的,信息审核由所属辖区州(市)、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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