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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01

发文字号

云府办明电〔202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01

颁发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口罩、消杀产品、有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有关设备、原辅料、资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需要及时扩大有关产品产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切实加强对各州、市的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省人民政府将定期研究调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物资保障组负责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

三、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有关企业,要按照物资保障组要求,抓紧组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物资符合有关安全标准。有关企业要根据物资保障组要求,及时上报产能产量、产品库存等数据。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流通企业,也要按照物资保障组要求,积极组织货源,及时上报物资采购投放和库存情况。

四、为确保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及时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等方面协调工作,物资保障组要牵头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确定1位处级领导干部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1日


(本文有删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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