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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4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2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24

颁发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近日来,疫情发展迅速,疫情防控面临严峻形势。为切实加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湖北武汉市等地近期陆续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力做好防控工作。目前正值春节期间,人员大范围密集流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十分紧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要全力救治患者,尽快查明病毒感染和传播原因,加强病例监测,规范处置流程。要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深化国际合作。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各相关部门和地方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完善应对方案,全力以赴做好防控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措施。加快查明病毒源头和感染、传播等机理,及时客观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做好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和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和2020年1月22日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2020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树立“宁可十防九空、不能失防万一”的强烈意识,密切关注疫情变化,全面落实防控措施,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

二、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强化“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防控指挥体系。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省长担任组长,有关副省长和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州、市、县、区要迅速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州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按照“依法科学、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原则,狠抓工作落实,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职责任务,完善疫情防控预案,建立完善工作会商机制、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问题共查和措施联动,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责任。

三、强化防控措施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总的要求是: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完善机制、合力应对,依靠科学、有序有效,公开透明、实事求是。

(一)做到早发现。机场、铁路、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对进入云南的旅客全面开展体温和症状监测,对有疑似症状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留验观察,若确认为疑似病例,及时转送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对近期(14天内)有湖北省居住史或旅行史的人员及密切接触者进行全面登记和随访,给予健康提示,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密切跟踪其健康状况,一旦出现疑似症状,立即报告当地疾控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同时,各地要加大疫情监测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门诊发热病例监测,做到逢疑必报、逢热必检。

(二)做到早报告。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完善疫情报告机制,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疫情发生、发展、变化情况,对谎报、瞒报、漏报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三)做到早治疗。各地要尽快确定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防护用品、救治药品储备和人员技术准备,成立专家组,完善诊疗方案,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治能力和水平。一旦报告感染病例,按照“属地治疗、集中治疗、病人不动专家动”的原则,全力开展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重症和死亡病例发生。

(四)做到早隔离。各地要完善病例发现、治疗、排查、隔离工作流程并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要严格传染源管理,强化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和保护措施,对确诊病例实行就地隔离治疗,确保不漏一人。要采取管制措施减少公共聚集活动,停止存在明显交叉风险的公共聚集活动。

四、强化宣传教育

各地要在宾馆酒店、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及农村等重点场所和区域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要组织专家编制疫情防控知识在各类媒体发布,对疫情进行科学解读,公布疾病症状,引导群众科学认识、理性应对疫情,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绪,营造良好的防控工作氛围。要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用群众喜闻乐见、愿听能懂的途径和方法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群众勤洗手、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群众预防能力。

五、强化舆论引导

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和规定程序及时、科学、规范发布疫情有关信息,疫情信息由省卫生健康委审定后发布。要及时通报疫情发展形势,主动解读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做好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负面舆情和不实信息并及时处理,防止谣言传播。

六、落实保障措施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疫情防控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做好防护用品、救治药品、医疗设备、检测试剂、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动员有关企业全力做好防控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调配,确保各种物资供应充分、市场平稳。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要加倍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强化医院感染控制,做好发热门诊和门诊急诊管理,认真落实医务人员防护措施,防止出现院内感染;要做好医务人员健康监测,保障医务人员健康;要对医疗机构防护设备配置、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严防医院成为疫情传播地。要严格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对集中收治的医院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七、严肃责任追责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值班值守,确保政令畅通。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建立督查指导制度,加强对登记随访、疫情报告、医疗救治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防控工作第一线。要坚决反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行动迟缓、措施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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