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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季预防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发布日期

2015-11-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30

颁发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季预防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2015年11月30日

  进入冬季后,我省许多群众有煮食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的习惯,为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消除不良饮食习惯,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发布冬季预警公告,提醒广大群众注意饮食安全,慎食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

  一、草乌、附片等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草乌,不得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防止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流入到社会造成危害。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严禁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加工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片等为原料的食品;严禁聚众或集体食用加有草乌、附片等毒性药物原料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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