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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12

发文字号

云食药监市[201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12

颁发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食药监市[2016]5号

2016年1月12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企业切实停止药品经营活动,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二、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

  三、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向本行政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符合《通知》及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单体店或者加盟店按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持续按照新修订药品GSP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6年对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及部份零售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安排对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飞行检查 ,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坚决查处,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合法权益。

  六、请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未申请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见附件二)及2015年1月至今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见附件三)进行统计,并于2016年1月29日前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附件:(略)

  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2. 未申请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统计表

  3.2015年1月至今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统计表

  (联系人及电话:杨筠,0871-6839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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