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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5-2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银保监局

                              2020年4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精神,推动我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设置运营政策支持

        (一)优先设置。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预留发展空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血液透析机构除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有关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二)加大用地供给。医疗设施不足的地区,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通过政府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社会力量申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并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有关政策。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给。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并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三)支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办医承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2020年8月底前,制定我省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的实施办法。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等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办医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预防保健服务及综合性、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五)财政适当补助。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对社会办医临床专科建设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设备购置、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等。(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二、优化简化审批服务

        (六)实行跨部门审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社会〔2019〕711号)要求,做好社会办医跨部门并联审批工作,为社会办医提供高效优质的准入审批服务。充分运用“一网通办”“一部手机办事通”等信息化平台,实现部门间审批信息共享联动,提高审批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七)简化消防设计审查程序。将医疗机构设施建设消防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简化不同类型医疗机构消防设计审查程序,缩减审查时限,畅通审查渠道。2020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我省简化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有关配套措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八)做好审核评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医疗机构负责人、床位、诊疗科目等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审批过程依法公开,新设置医疗机构专家审核意见要同时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申请,在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将社会办医纳入全省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鼓励社会办医在满足开展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条件基础上,积极申报开设预防接种门诊。根据国家要求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三、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

        (九)发挥公立医院带动作用。鼓励社会办医按照自愿原则加入公立医疗机构牵头建立的医联体。综合力量和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十)建立合理分工。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间的合理分工,支持社会办医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的业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十一)拓展服务范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办医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十二)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与医联体开展横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构建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等医疗保健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智慧医疗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十三)鼓励高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合资、品牌合作等方式引进国内外高端医疗集团,提供规范化、一站式高端医疗服务,建立“医、学、研、康、养”一体的全生命周期高端医疗保健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十四)探索多种合作模式。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倡导开展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协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并建立合理的分工与分配机制。2020年底前,制定我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合作管理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四、优化运营管理服务

        (十五)实施医师护士区域注册。全面实施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和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执业医师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与多机构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合理约定执业形式、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和有关保险等,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医师、护师到养老机构开办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开展“互联网+护理”,扩大优质医疗护理服务供给。(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十六)优化校验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校验医疗机构,重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可按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所执业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基数。探索实行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允许先行登记不少于基本标准60%的床位并执业运行,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满前,应完成所有核准床位数的登记。(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十七)优化职称评审。继续优化医学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社会办医医学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不再把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申报和参评的必备条件,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与社会办医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报名考试或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按属地原则参加卫生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和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考试和评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专家进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十八)提升服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在遴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并向社会办医适当倾斜。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各级各类符合项目研究要求的医疗机构均可进行申报。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十九)加大培训力度。各地使用财政资金组织开展的有关业务培训和人才培训,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平等培训机会。(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五、完善保险政策支持

        (二十)优化医保管理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申请,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监督管理和审核标准,不将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前置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一律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医药机构正式成立后即可申请定点,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签订及医保信息开通。定点医药机构正常信息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无需重新申报定点。定点申请、信息变更等业务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即时办理。(省医保局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二十一)规范医保费用报销。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和耗材,自主议价,医保部门按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完善总额控制管理,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制定我省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形成合理利益分配机制。(省医保局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二十二)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结合我省实际开发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良性互补。中国银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疾病和医疗保险产品,经省医保局备案后,可用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原则上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为商业保险患者就医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合理就医等方面发挥作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大社会办医投资力度。(云南银保监局、省医保局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六、强化综合监管体系

        (二十三)落实部门监管职责。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58号)要求落实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和医疗机构价格违法等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现全省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督查全覆盖,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对恶意欺诈骗保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云南银保监局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二十四)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师定期考核等多种方式,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评估和监管。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医疗服务全程实时监管机制。到2021年底,逐步将社会办医信息系统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全行业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强医疗健康信息安全防护,对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处。(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二十五)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的作用,支持行业学(协)会依法自治,指导督促社会办医自查自纠、自我承诺、自我管理、信用评价,杜绝违法行医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二十六)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完善欺诈骗保举报奖励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举报线索督办和反馈机制,细化举报奖励细则,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制度的作用,强化部门监督,提高服务和监管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二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开展监管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开展信用承诺、失信认定及联合惩戒、信用修复工作。及时安全归集涉及医疗卫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司法裁判和执行等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将信用信息和认定结果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医师“黑名单”制度,对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医师纳入信用评价,发挥联合惩戒的威慑力。经认定为失信行为且情节恶劣的对象,由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在信用中国(云南)依权限向社会提供免费信用信息查询和公示。(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云南银保监局会同各州、市负责落实)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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