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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09

发文字号

冀卫医函[2018]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09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8]10号

2018年2月9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冀东公安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职能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分别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职能,将不再承担向省级医疗机构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职能。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省级基金将不再设立经办机构,市级基金经办机构具体挂靠单位自行确定。

  二、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根据各地财力、常住人口数以及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将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资金分配给各市。各市基金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根据上年度应急救治的实际发生情况预拨补助资金到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年终据实进行结算,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三、进一步明确救助范围和条件
  (一)救助对象及费用的范围。疾病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为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疾病应急救助费用,是指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期间发生的合规急救医疗费用,救助病种及诊疗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治疗措施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
  (二)身份不明确患者的认定。对于无法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填写《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救助申请审批表》),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核查,公安机关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医疗机构,并将核查结果填入《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无力支付患者的认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无力支付患者:
  1.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等证件或证明;
  2.由公安、民政等部门确认的流浪乞讨人员;
  3.持有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盖章确认的收入低下、基本生活困难证明。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身份明确、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经核实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但通过隐瞒身份,编造虚假材料等手段恶意骗取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抄送征信机构纳入信用黑名单。

  四、进一步简化基金支付审核程序
  (一)医疗机构每季度末向市级基金经办机构提交基金支付申请,市级基金经办机构组织财政、公安、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核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申请医疗机构。
  (二)对于无法明确身份的患者,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由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报财政部门复核后支付,无需联合审查。
  (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如在医疗机构已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持该对象相关证件复印件报经办机构,无需联合审查。
  (四)对于建档立卡的贫困患者,经办机构经查询系统确认后,可直接报财政部门复核后支付。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如遇到与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有关政策相抵触时,以此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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