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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浙卫办〔2018〕4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浙江省
现行有效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有关省级医疗卫生机构: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全力保障母婴安全,现将《浙江省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打造健康中国省域示范区,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为核心,以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为抓手,以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为保障,进一步夯实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基石,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妇幼健康服务,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健康。
二、主要目标
自2018年至2020年,在各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全面实施母婴安全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全省妇幼健康服务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到2020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9.5/10万以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5‰以内。在此基础上,创建一批国家级母婴安全示范单位。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妊娠风险防范行动
1.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以科学备孕、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为重点,制定孕产妇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材料。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大众媒体,制作参与科普节目,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普及生孕健康知识,提升群众健康素养,使每个孕产妇成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引导参与配合医疗保健活动,提升自我保健和风险防范意识。
2.提供备孕咨询指导。将妊娠风险教育作为孕妇学校开班第一课。设立生育服务咨询室,汇集妇科、产科、生殖、遗传、心理、中医等专业力量开展多学科协作诊疗,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和备孕指导。综合评估妇女基础健康状况、生育能力和年龄等因素,告知妊娠几率和风险,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高龄高危妊娠风险。
3.开展妊娠风险评估。按照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18〕6号)要求,落实首诊负责、做好动态评估、强化分级管理。首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2018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作出明显标注。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对基层上转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分级复评,所有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至少应在孕28-36周、37-40周对建册孕妇进行妊娠风险分级复评,对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级别高危因素的,应记录全部高危因素,并以最高级别进行管理。
4.提供生育全程服务。全面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APP,优化整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产后访视、儿童保健和预防接种等内容,提供基于互联网的政策宣传、服务提醒、信息查询、健康指导、互动交流等母子健康服务。规范有序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服务,严格落实预防、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等综合防控措施。指导产妇分娩后及时采取避孕措施,减少非意愿妊娠,合理控制生育间隔。
(二)实施危急重症救治行动
5.加强高危人群管理。将妊娠风险评估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根据病情需要及时转诊。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且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6.查找救治薄弱环节。助产机构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由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等业务科室和医务科等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梳理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方面存在的管理、技术问题,完善诊疗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孕产妇用血、转运等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
7.针对死因完善预案。及时组织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结合区域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情况以及本机构实际,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主要死因建立抢救流程与规范,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医患沟通和媒体沟通机制。
8.建立救治协调机制。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协调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会诊、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小组。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
(三)实施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9.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产科、儿科应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医疗质量安全案例警示教育。
10.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强化产科探视管理,新生儿在院期间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完善新生儿出入管理制度和交接流程,做到身份有识别、交接有登记。规范处理医疗废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胎盘和死胎(死婴)。加强新生儿病房、临床检验实验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有效防范医院感染。
11.促进质量持续改进。针对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病房等重点部门,围绕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制定质量评价标准,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估指标。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应当每月开展自我评估与分析,制定并落实质量持续改进措施。运用质量管理工具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
12.定期报送母婴安全信息。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定期报送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等个案数据以及服务资源数据,发生孕产妇死亡后第一时间通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
(四)实施专科能力建设行动
13.加强临床专科建设。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为抓手,提升产科、儿科专科诊疗水平。综合性医院着力加强妊娠合并症处置、危重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重点提升疑难重症诊疗能力。分娩量较大的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着力加强产科亚专科和新生儿科建设,逐步建立产科重点专病医疗组。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和方法,促进孕产妇和婴幼儿安全应用中药。加强危急重症中西医临床协作,提升诊疗救治能力。
14.促进保健专科发展。开展妇幼保健专科示范单位建设,丰富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内容,加强人才建设,促进预防保健与临床医疗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后保健、儿童眼保健、儿童听力保健等保健专科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推广应用中医防病保健方法,扩大中医药在孕育调养、产后保健等方面的作用。
15.强化专业技能培训。结合辖区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情况,确定技能培训主题。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升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16.推进科研攻关和临床转化。以临床应用为导向,在产后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植入等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处理及出生缺陷防治、早产风险提示、早产儿救治等方面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加快推进产后出血防治、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实施便民惠民服务行动
17.优化诊疗资源配置。按照开放床位和配置标准,足额配备医护人员和设施设备,确保服务资源与服务量相匹配。在门诊合理安排B超等设备,增加胎心监护等可穿戴设备,逐步缩短检查等候时间。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集中产科门诊、超声检查、胎心监护、采血、尿检、缴费等环节,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自助服务设备,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在儿科和儿童保健门诊设立母乳喂养室。
18.推进全面预约诊疗。全面推广预约检查服务,通过诊间预约、集中统一预约、分时段预约,统筹安排各类检查和服务。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的产科预约诊疗率≥70%,产前检查复诊预约率≥90%。在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的前提下,推广预约住院分娩,对预约孕产妇优先安排住院床位。
19.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通过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方式,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挂号、缴费、取药排队等候时间。全面推行检查检验结果电子化,逐步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电子化流转、互认和共享使用,提供网上查询、移动推送、短信提醒等多种形式的检查检验结果查询服务。推广医务社工服务和志愿者服务。
20.倡导温馨舒适分娩。营造温馨、舒适的产房环境,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积极开展专业陪伴分娩等非药物镇痛服务,鼓励开展药物分娩镇痛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家属陪伴分娩。
四、工作安排
(一)2018年12月-2019年2月,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行动计划和省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辖区工作计划,落实各项举措,做好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工作。
(二)2019年3月-2020年9月,各级医疗机构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和省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评估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对进度较慢、工作薄弱地区加强指导,对先进典型、特色亮点及时发掘,积极推荐申报一批国家级母婴安全示范单位并加大宣传。
(三)2020年10-12月,对全省母婴安全行动计划三年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推进母婴安全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摆在卫生健康工作的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实施,结合地区实际,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夯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要建立重点联系单位制度,督促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切实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
(二)发挥示范引领。省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要发挥好“龙头”作用,带动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好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入挖掘、树立一批先进典型,积极发挥示范典型的正面引领作用。
(三)重视舆论引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母婴安全行动宣传,及时介绍工作进展,宣传典型机构、人员和事例,营造良好舆论范围。积极宣传扎根基层、情系群众的一线医护人员,增强医护人员的职业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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