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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1-25

发文字号

浙卫办医政〔2019〕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正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计生)委(局),省级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以下简称《通知》,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的,分别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取得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同意后,可实施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具体流程和提交材料等详见附件);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取得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可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的,必须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建立数据接口,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数据的实时监管。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并精准掌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本通知各项要求,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做好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的审核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加强监管,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依法规范。

       四、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评估本单位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基础条件、社会需求,并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已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医院,需按照《浙江省互联网医院自建平台数据监管接口规范》(另行下发)完成数据接口改造并达到实时监管标准后方可开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委医政处反馈。

       联系人:童紫莺

       联系电话:0571-87709040

       附件:1.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docx

                 2.浙江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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