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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30

发文字号

苏卫办中医政[201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3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中医政[2017]1号

2017年11月30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

  近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委员会第14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中医诊所设立做出了新的规定。为做好我省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是依据《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的改革完善,是对中医诊所设立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发展中医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创新规定对中医药改革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宣传培训和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平稳实施。

  二、加强学习,规范开展备案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暂行办法》的内容和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一)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备案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中医诊所备案工作流程,及时将《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附件1)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便于中医诊所的举办人下载和使用。
  (二)《中医诊所备案证》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印制,各设区市统一领取后按规定发放。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中医诊所备案证》说明(附件2)规范登记备案事项。
  请各设区市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下年度《中医诊所备案证》需求统计表(附件3)。
  (三)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各设区卫生计生委分别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及上年度中医诊所备案情况报省中医药局(附件4)。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医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信用管理,促进中医诊所规范行医,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

  各地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委中医医政处联系。

  联系人:倪杰,联系电话:025-83620520
  电子邮箱:zyyzc@jswj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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