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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江苏省献血条例》“三免”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08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政[2017]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08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江苏省献血条例》“三免”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医政[2017]36号

2017年11月8日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属省管有关医院,省血液中心:

  为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献血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前期我委联合省红十字会、省交通运输厅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献血条例〉“三免”待遇相关条款的通知》(苏卫医政[2017]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做好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享受相关待遇的有关工作。现就涉及卫生计生系统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符合条件人员的“三免”待遇,不仅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无偿献血事业的重视,更体现了社会各界对长期固定献血者的肯定和关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相关条款的内涵,明确卫生计生系统承担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序时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把落实《条例》相关条款作为民生实事来抓。

  二、做好政府办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相关工作
  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人员持证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免收的普通门诊诊察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在医疗机构门诊挂号处等醒目位置张贴标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统计辖区内“三免”待遇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的医疗机构名单(包括省属省管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鼓励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第一批《江苏省“三免”待遇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汇总上报我委医政医管处。

  三、做好“三免”待遇凭证发放工作
  省输血协会负责全省符合条件人员相关凭证的制作发放工作。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血液中心要明确专门部门或人员,配合做好符合条件人员信息资料补充、证件发放等工作;要以此次凭证发放为契机,通过各市各单位官方网站、当地主流媒体、户外广告、新媒体平台、献血者短信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做一次集中无偿献血宣传,重点宣传无偿献血常识和实现凭证享受“三免”待遇的配套政策、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做到社会各界对无偿献血认识提升和所有符合条件人员对“三免”待遇政策清楚、流程明白;要以方便符合条件人员就近领取为原则,在采血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设立领取点,并做好领取登记,确保发放到位。

  四、加强督促考核,建立有效运行机制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指导和管理,明确提出具体落实要求,建立督查机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没有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确保“三免”待遇在全省贯彻落实到位,并有效运行,保障符合条件人员合法权益。我委将把落实《条例》相关条款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丁远锋,电话: 025-83620810,邮箱:yzc@jswst.gov.cn
  省输血协会联系人:蔡丽娜,电话: 025-85411563-8401,邮箱:34501421@qq.com,邮寄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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