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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苏医保发〔2020〕1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20-02-19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作用,减少患者交叉感染。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经研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就鼓励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1. 医保定点医院中经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互联网医院,为在本设区市参保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病人提供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向医保部门备案后,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现行价格执行,不得重复收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同等的支付政策,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医保支付标准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支付。
3. 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关医保结算问题
1. 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定补充协议。疫情期间,可以采取先网上申请备案、网上互签,后补签的形式开通运行。
2. 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先试,和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利用现有系统资源,以最快的速度进行系统改造,满足“互联网+”医疗服务人卡认证、诊疗服务和网上费用结算等相关功能需求。
3. 对信息系统能实现相关功能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医保经办机构。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患者本人个人帐户中扣除或通过关联的银行卡等途径支付;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结算。
4. 对信息系统短时间内不能实现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需向患者提供电子发票,各地按照苏医保发〔2020〕3号文件精神,采取邮寄报销、预约报销、延时报销等报销方式,完成费用结算服务。
三、工作要求
1. 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政策落地。凝聚各方共识,加强各部门沟通合作,满足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医疗需求。
2.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要在知情同意、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向参保患者提供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对诊治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加强人证核对和费用结算管理,做好就诊资料的存贮和保管,以备复查和审核。
3. 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内涵,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服务加强监管,避免出现虚构医药服务、分解服务、强制服务、虚报价格、串换诊疗项目等失信行为,一经发现,从速从严处理。疫情结束后,做好评估总结工作,制定完善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实施意见,推动“互联网+”更好地服务广大医保患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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