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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6-10-10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6〕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精神,顺应新兴信息技术发展趋势,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夯实基层基础,完善政策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大力推动政府健康医疗信息系统和公众健康医疗数据互联融合、开放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积极营造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规范、创新应用的发展环境,通过“互联网+健康医疗”探索服务新模式、培育发展新业态,为打造健康湖北和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纳入省大数据战略布局,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强化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突出健康医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利用大数据拓展服务渠道,延伸和丰富服务内容,更好满足群众健康医疗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建立健全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保护等法规制度,强化标准和安全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妥善处理应用发展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增强安全技术支撑能力,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坚持开放融合、共建共享。鼓励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坚持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示范引领,注重盘活、整合现有资源,推动形成各方支持、依法开放、便民利民、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三)发展目标。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省级平台与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基本形成全省跨地区跨机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共用的格局;到2020年,建成支撑三医联动(医疗、医药、医保)、分级诊疗、健康管理等业务的全省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体系,实现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实现城乡居民人人拥有一份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和一张居民健康卡;统筹区域布局,依托现有资源建成1个医疗健康大数据生产中心、10个区域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和10个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产业示范中心。适应我省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模式基本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体系初步形成、新业态蓬勃发展,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基础。
  1.加快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建成互通共享的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卫生计生机构上下联动,强化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应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集成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骨干网络和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与平台间的接入网络。在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专网骨干光纤数字链路中配置双设备、双线路,实现互为冗余备份,为省、市、县重要的业务平台节点提供冗余热备双线路接入能力,保证光纤数字链路的高安全性、稳定性。消除数据壁垒,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探索社会化健康医疗数据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实现健康医疗数据在平台集聚、业务事项在平台办理、政府决策依托平台支撑。
  2.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强应用支撑和运维技术保障,打通数据资源共享通道。加快建设和完善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建立卫生计生、中医药与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统计、旅游、气象、保险监管、残联、物价等跨部门密切配合、统一归口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机制。探索推进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移动应用等产生的数据资源规范接入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在现有人口健康信息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大健康业务发展需求,涵盖数据、应用、管理、安全等方面的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实现与相关业务领域信息标准协同。完善业务术语标准、各类数据集标准、统一接口标准,确保人口健康信息系统标准统一、有效互通和可持续发展。
  3.推进居民健康卡应用。大力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受理环境改造,逐步以居民健康卡取代各类就诊卡、预付卡、计划免疫卡(证)等,充分发挥居民健康卡作为智慧健康服务跨系统、跨机构、跨地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个人健康信息基础载体作用。积极探索居民健康卡与社保卡、市民卡等其他公共服务卡的集成融合,方便群众“一卡多用”。
  (二)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
  4.推进健康医疗行业治理大数据应用。加强深化医改评估监测、居民健康状况等重要数据精准统计和预测评价,有力支撑健康湖北建设。综合运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和信息技术手段,健全医院评价体系,推动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健全对医疗、药品、耗材等收入构成及变化趋势的监测机制,协同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使用等业务信息,助推三医联动改革。
  5.推进健康医疗临床和科研大数据应用。依托现有资源,建设我省心脑血管、肿瘤、老年病、儿科和中医药等10个区域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推进基因芯片与测序技术在遗传性疾病诊断、癌症早期诊断和疾病预防检测方面的应用,推动精准医疗技术发展。围绕重大疾病临床用药研制、药物产业化共性关键技术等需求,建立药物副作用预测、创新药物研发数据融合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优势资源,优化生物医学大数据布局,系统加强临床和科研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提升医学科研及应用效能,推动智慧医疗发展。
  6.推进公共卫生大数据应用。加强公共卫生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省免疫规划、网络直报、网络化急救、职业病防控、口岸公共卫生风险预警决策等信息系统以及移动应急业务平台应用功能,推进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监测评估和决策管理能力。整合社会网络公共信息资源,完善疾病敏感信息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和动态分析全人群疾病发生趋势及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能力。整合环境卫生、饮用水、健康危害因素、口岸医学媒介生物和核生化等多方监测数据,有效评价影响健康的社会因素。开展重点传染病、职业病、口岸输入性传染病和医学媒介生物监测,整合传染病、职业病多源监测数据,建立实验室病原检测结果快速识别网络体系,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推动疾病危险因素监测评估和妇幼保健、老年保健、国际旅行卫生健康保健等智能应用,普及健康生活方式。
  7.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加强健康医疗海量数据存储清洗、分析挖掘、安全隐私保护等关键技术攻关。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创新发展健康医疗业务,促进健康医疗业务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加快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链,不断推进健康医疗与养生、养老、家政等服务业协同发展。发展居家健康信息服务,规范网上药店和医药物流第三方配送等服务,推动中医药养生、健康养老、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健康文化、体育健身、健康医疗旅游、健康环境、健康饮食等产业发展。
  8.研制推广数字化健康医疗智能设备。支持研发健康医疗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生物三维(3D)打印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健康和康复辅助器械、可穿戴设备以及相关微型传感器件。加快研发成果转化,提高数字医疗设备、物联网设备、智能健康产品、中医功能状态检测与养生保健仪器设备的生产制造水平,促进健康医疗智能装备产业升级。
  (三)规范“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
  9.推动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规范医疗物联网和健康医疗应用程序(APP)管理,大力推进互联网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移动支付和检查检验结果查询、随访跟踪等应用,优化形成规范、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探索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模式。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激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推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的一体化电子健康服务。
  10.全面建立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完善全省远程医疗体系,推进基于省远程医疗服务与监管中心(平台)的全省远程医疗服务常态化运营。推进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支持有条件的二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类养老机构利用区域内大型医疗机构优质资源积极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监护和远程教育等远程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助推分级诊疗模式在基层落地。
  11.推进健康医疗教育培训应用。利用国家健康医疗教育培训云平台,鼓励开发健康医疗培训教材,探索新型互联网教学模式和方法,组织优质师资推进网络医学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和在线互动、远程培训、远程手术示教、学习成效评估等应用,便捷医务人员终身教育,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四)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保障体系建设。
  12.加强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强化居民健康信息服务规范管理,明确信息使用权限,切实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完善数据开放共享支撑服务体系,建立“分级授权、分类应用、权责一致”的管理制度。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领域的准入标准,建立大数据应用诚信机制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大数据开发、挖掘、应用行为。使用统一的疾病诊断编码、临床医学术语、检查检验规范、药品应用编码、信息数据接口和传输协议等相关标准,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产品、服务流程标准化。
  13.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强化健康医疗数字身份管理,使用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积极推进电子签名应用,逐步建立服务管理留痕可溯、诊疗数据安全运行、多方协作参与的健康医疗管理新模式。
  14.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加快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标识赋码、科学分类、风险分级、安全审查规则。制定人口健康信息安全规划,强化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工程技术能力和安全,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核心系统自主可控、稳定安全。建立大数据安全防护、系统互联共享、公民隐私保护等软件评价和安全审查制度。加强大数据安全监测和预警,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安全工作机制,完善风险隐患化解和应对工作措施,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患者隐私、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的保护,加强医学院、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安全防范。
  15.加强健康医疗信息化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医学信息学学科建设和“数字化医生”培育,着力培育高层次、复合型的研发人才和科研团队,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专门人才、学科带头人和行业领军人物。创新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形式,完善多层次、多类型人才培养培训体系,推动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共同培养人才,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筹推进。建立党委政府领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省卫生计生委要综合统筹、强化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各地要重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切实搞好总体规划、基础建设、安全监管,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强化对技术研发、新业态构建、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研究建立专家委员会,组织制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二)着力突破重点。从群众迫切需求的领域入手,重点推进网上预约分诊、远程医疗、居民健康卡普及、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等便民惠民应用。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推进基本医保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支持发展医疗智能设备、智能可穿戴设备,加强疑难疾病等重点方面的研究。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隐私安全防范有保障的区域和领域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试点,总结经验,有序推进。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制定支持政策,从财税、投资、创新等方面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给予必要支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基础工程、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鼓励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开展合作,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社会众包等方式,实现健康医疗大数据领域政府应用与社会应用相融合。充分发挥已设立的有关投资基金作用,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热情,鼓励创新多元投资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
  (四)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宣传普及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知识,鼓励开发简便易行的数字医学工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掌握相关应用的能力和社会公众健康素养。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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