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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0326】信迪利单抗联合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及替吉奥(aTS)一线治疗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胃及胃食管交界处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研究(CZTU-1)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80326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1-26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胃癌

试验通俗题目

信迪利单抗联合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及替吉奥(aTS)一线治疗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胃及胃食管交界处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研究(CZTU-1)

试验专业题目

信迪利单抗联合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及替吉奥(aTS)一线治疗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胃及胃食管交界处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研究(CZTU-1)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13002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PD-1单抗(信迪利单抗)联合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替吉奥一线治疗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胃及胃食管交界处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南京医科大学常州医学中心临床研究项目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1-29

试验终止时间

2027-01-28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胃及胃食管交界处腺癌(包括印戒细胞癌、粘液腺癌、肝样腺癌)。 2. 年龄≥18 周岁。 3. ECOG PS 评分为 0 或 1 分。 4. 既往(新)辅助化疗/辅助放疗结束时间至疾病复发时间>6 个月。 5. 针对局部病灶(非靶病灶)进行姑息性治疗结束时间至随机入组时间>2 周。 6. 根据 RECIST v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或者可评估病灶。 7. 能提供距筛选知情同意书签署 6 月以内存档病理组织或新鲜病理组织用于 PD-L1 检测并能获得检测结果。 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1) 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血红蛋白含量(HGB)≥8.0 g/dL。检查前 7 天内未使用过 G-CSF、GM-CSF、Meg-CSF、TPO、EPO、红细胞输注及血小板输注。 2) 肝功能:无肝转移患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有肝转移患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ULN。 3) 肾功能:肾小球滤过率(GFR)≥60 mL/min(用 CKD-EPI 公式计算)。 4) 凝血功能充分,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若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只要 PT 在抗凝药物拟定的范围内即可; 5) 尿常规:尿蛋白<2+;若尿蛋白≥2+,则 24h 尿蛋白定量需<1.0 g。 9. 预期生存时间≥24 周。 10.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 6 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11.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1. 已知病灶活动性出血征象(大便隐血阳性除外)。 2. 贲门及幽门近乎梗阻影响患者进食及胃排空,或吞食药片有障碍。 3. 诊断为 HER2 阳性的胃及胃食管交界处腺癌。 4. 既往接受过针对晚期或者转移性胃及胃食管交界处腺癌的系统性治疗。 5. 既往接受治疗后外周神经毒性未恢复到 1 级。 6. 已知二氢嘧啶脱氢酶(DPD)缺乏(或既往含氟尿嘧啶治疗发生过 3 级及以上粘膜毒性)。 7. 已知对于任何单克隆抗体或者化疗药物(替吉奥、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制剂成分过敏(发生过 3 级及以上过敏反应)。 8. 既往曾暴露于任何抗 PD-1 或抗 PD-L1、PD-L2、CD137、CTLA-4 抗体治疗, 或任何其他以 T 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通路为特异性靶点的抗体或药物。 9. 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非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10.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系统性全身治疗; 11.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或预防造影剂过敏而使用激素。 12.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注:允许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针对季节性流感的注射用灭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许接受减毒活流感疫苗; 13.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大手术;在首剂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腹腔镜探查手术。 14.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 究所通用不良事件常用标准术语第 5.0 版(NCI CTCAE v5.0)0 级或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非临床显著性和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 15. 已知存在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对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受试者的病情稳定(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未见影像学进展证据,重复影像学检查证实未见新的脑转移或原有脑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且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14 天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则可以参与试验。这一例外不包括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排除。 16. 体检可发现的任何腹水,既往经过治疗或目前仍需要治疗的腹水,仅影像学显示少量腹水但无症状者可以入选。 17. 双侧胸腔中等量积液,或一侧胸腔大量积液,或已引起呼吸功能障碍需要引流的患者。 18. 有截瘫风险的骨转移患者。 19. 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 2 年内的该病病史(在近 2 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患者可以入组)。 20. 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21. 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22.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3.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 HIV 抗体阳性)。 24. 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 25.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II-IV 级)或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26. 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27. 在入选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 28. 显著的营养不良(距知情同意书签署 1 个月内体重下降 5%或 3 个月内体重下降>15%、或 1 周内进食量减少 1/2 及以上),但是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营养不良纠正 4 周以上除外。 29. 在入组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 血栓栓塞)。 30. 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 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31.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 Child-Pugh B 级或更为严重肝硬化。 32. 肿瘤相关性肠梗阻(距知情同意书签署前 3 个月内)或以下疾病的病史:炎性肠病或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 33. 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sAg 阳性且 HBV DNA 病毒载量≥200 IU/mL 或≥103 拷贝数/mL)或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 34. 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梅毒感染者。 35. 在入选研究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胃癌穿孔经手术切除胃癌原发病灶者除外。 36. 患有需要类固醇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病。 37.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 • 入组前完全缓解(CR)至少2 年的恶性肿瘤且在研究期间无需其他治疗; •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38. 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39. 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 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而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患者列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常州市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1300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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