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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2613
进行中(招募中)
AK-129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AK-129注射液
2024-07-17
企业选择不公示
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HER2阴性胃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AK129联合化疗联合或不联合AK104一线治疗晚期HER2阴性胃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Ib/II期临床研究
评价抗PD-1和LAG-3双特异性抗体AK129联合化疗联合或不联合卡度尼利单抗在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HER2阴性胃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抗肿瘤疗效的Ib/II 期,开放性,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研究
201210
主要目的: 评估AK129联合化疗联合或不联合卡度尼利单抗在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HER2阴性胃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 评估AK129联合化疗联合或不联合卡度尼利单抗在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HER2阴性胃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中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次要目的: 评估AK129联合化疗联合或不联合卡度尼利单抗在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HER2 阴性胃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中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评价AK129联合化疗/联合或不联合卡度尼利单抗时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价AK129联合化疗/联合或不联合联合卡度尼利单抗时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探索AK129在联合化疗/联合或不联合卡度尼利单抗时的药效动力学特征。 探索受试者肿瘤组织中与抗肿瘤疗效相关的潜在生物标志物。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294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4-09-30
/
否
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必须在执行研究要求的指定研究程序前签署;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 18 周岁,≤ 75 周岁,男女均可;3.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胃或胃食管结合部(GEJ)腺癌;4.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Siewert 分类系统中肿瘤的中心位于食管胃交界线位置的近端和远端 5cm 内);5.受试者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全身系统性治疗;对于既往接受过以根治性为目的的新辅助/辅助化疗或放化疗的受试者,疾病进展至末次治疗时间至少间隔6个月;6.根据 RECIST v1.1 标准,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靶病灶;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选择为靶病灶,除非放疗病灶作为唯一可测量病灶且根据影像学判断明确进展,可考虑作为靶病灶;7.可以提供签署ICF前2年内存档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优选新近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8.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9.预期生存期≥3 个月;10.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11.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育龄期女性必须确认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并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120 天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对于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及末次给后 120 天内用有效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已知HER2阳性的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受试者(如果HER2状态未知,需在筛选期检测HER2状态);2.病理组织学检查证实为其他病理类型,如鳞状细胞癌、肉瘤或未分化癌等;3.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4.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 CTLA-4抗体、抗 LAG3 抗体、抗 Tigit 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针对 ICOS、CD40、CD137、GITR、OX40 靶点的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5.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管病史的。如果穿孔或瘘管已经经过切除或修补等治疗,且经研究者判断疾病恢复或缓解,可允许入组;6.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炎)。无法吞咽、吸收不良综合症,或不可控的恶心、呕吐、腹泻或其他严重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胃肠道疾病;7.在过去3年内存在活动性恶性肿瘤,但参加研究的肿瘤和已治愈的局部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等;8.已知存在有活动性或未经治疗的脑转移、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但允许符合以下要求且中枢神经系统之外存在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入组:经过治疗后无症状,在研究治疗开始前影像学稳定至少 4 周(如无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病灶),直径≤1.5cm,脑转移灶周围无水肿,且已经停止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2周;9.存在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腹腔积液,或需要经常性引流(≥1次/月);10.研究治疗开始前2年内存在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 a) 不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脱发、银屑病或湿疹); b) 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 c) 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 d) 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 e) 研究者判断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11.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心脑血管风险因素: a)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急性或持续性心肌缺血、症状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 2 级及以上)、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或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 b) 首次用药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严重的血栓栓塞的病史。 c)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颈内动脉狭窄等可能危及生命或 6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d) 既往有心肌炎、心肌病病史。 e)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12.既往抗肿瘤治疗未能缓解的毒性,定义为未消退至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 v5.0)0级或1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色素沉着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察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察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13.根据 NCI CTCAE v5.0 标准定义≥2 级周围神经疾病;14.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该疾病目前有症状或既往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毒性评估或管理;15.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需结合胸部影像学检查、痰液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16.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感染治疗(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17.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18.存在临床活动性咯血、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19.在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或患有脉管炎等;20.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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