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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4187】优替德隆胶囊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Ⅱ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4187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优替德隆胶囊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优替德隆胶囊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11-1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患者(胃癌、卵巢癌、胆管癌及其他肿瘤,包括食管癌、肝癌、结直肠癌、宫颈癌)

试验通俗题目

优替德隆胶囊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Ⅱ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优替德隆胶囊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Ⅱ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26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探索优替德隆胶囊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疗效。 次要目的: 评估优替德隆胶囊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 评估优替德隆胶囊治疗在晚期胃癌的药代动力学特征(PK)。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0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对晚期胃癌组受试者: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明确诊断为不可切除的HER2阴性的局部晚期或复发/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交界处腺癌(根据2019版WHO消化系统肿瘤学分类)。;2.对晚期胆管癌组受试者: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诊断为手术不可切除晚期或转移性胆管癌。;3.对晚期卵巢癌受试者: 组织学或病理学确定诊断为高级别浆液性卵巢癌,符合铂耐药复发性卵巢癌(最后一次铂化疗后6个月内进展)(根据2020版WHO卵巢肿瘤组织病理学分类)。;4.对其他瘤种受试者: 1)食管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食管鳞癌。 2)肝癌:临床诊断或经病理组织/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或转移性肝细胞癌(HCC)(根据《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4年版));Child-Pugh评分≤7分(见附录五)。 3)结直肠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晚期/转移性结肠直肠癌 (mCRC)。 4)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不可根治性手术切除和/或根治性放化疗,病理类型为鳞状细胞癌、腺癌或腺鳞癌。;5.以下为所有受试者: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ICF),理解并且同意依从该研究的要求和试验流程安排;6.年龄≥18周岁且≤70周岁;7.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 进行评估,患者至少有1个可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评价的可测量病灶(CT或MRI显示最长径≥10mm,淋巴结短径≥15mm,扫描层厚不大于5mm)的靶病灶(非放射治疗野);8.至少接受过一种标准系统治疗,且既往系统抗肿瘤治疗线数≤4线(新辅助、辅助化疗方案不视为既往系统治疗,除非在其化疗期间或末次化疗后6个月内发生了疾病进展);

排除标准

1.对晚期胃癌组受试者: HER2阳性患者;

2.对晚期卵巢癌: 1)具有透明细胞、粘液性或肉瘤组织学,含有任何组织学类型的混合肿瘤,或低级别/交界性卵巢癌; 2)铂难治卵巢癌:铂治疗末次用药后1个月内肿瘤评估为疾病进展。;3.以下对所有受试者 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4.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更短者为准)进行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生物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使用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使用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成药。;5.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6.存在周围神经病变CTCAE 5.0 等级评价≥2 级的患者。;7.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8.既往使用过优替德隆注射液的患者。;9.患者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出血、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胃肠道梗阻(包括麻痹性肠梗阻)、有胃肠穿孔或胃肠瘘以及腹腔内脓肿的患者;10.存在吞咽困难,或其他因素导致影响药物口服和吸收者,或需要肠外营养的患者;11.临床活动性脑部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癌扩散,定义为有症状、或需要类固醇激素或抗惊厥药治疗以控制相关症状;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后2个月内且经检查确认脑转移病变进展的患者;12.并发肺部疾病导致的临床重度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即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 个月内有临床症状需要干预的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限制性肺疾病、胸腔积液等);13.有临床症状的癌性腹水、胸腔积液、心包积液,需要穿刺、引流者;或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0天内接受过腹水、胸腔积液、心包积液引流者;14.影像学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周围或经研究者判断患者肿瘤在治疗期间有极高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情况;15.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等;静息状态下, 12 导联心电图检查男性QTcF>450 ms或女性QTcF>470ms(Fredericia’s公式,见附录四);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心脏疾病。;16.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个月内未控制的糖尿病患者。;17.有活动性乙肝和/或丙肝的患者,即HbsAg阳性和/或HbcAb阳性同时检测到 HBV DNA阳性和/或抗-HCV阳性且HCV RNA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为阳性;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为阳性。;18.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19.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在入组前2年内需要全身治疗(即使用疾病调节剂、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替代疗法(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不被认为是一种全身性治疗。;20.妊娠或哺乳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21.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的患者;22.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者;23.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试验或者使用其它的研究性治疗;24.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宜参加本试验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0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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