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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2516】评估 IAH0968 联合或不联合 CAPEOX 方案用于 HER2 表达的晚期/转移性实体瘤及胃癌的 II/III 期临床研究(注:目前为II期阶段)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2516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IAH-0968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IAH-0968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7-19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HER2 表达的晚期/转移性实体瘤及胃癌

试验通俗题目

评估 IAH0968 联合或不联合 CAPEOX 方案用于 HER2 表达的晚期/转移性实体瘤及胃癌的 II/III 期临床研究(注:目前为II期阶段)

试验专业题目

评估 IAH0968 联合或不联合 CAPEOX 方案用于 HER2 表达的晚期/转移性实体瘤及胃癌的 II/III 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10046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II期:评估 IAH0968 联合或不联合 CAPEOX 方案在未经系统治疗的 HER2 表达的晚期/转移性结直肠癌或胃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或 HER2 低表达的晚期/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确定联合治疗的最大耐受剂量(MTD)。 III 期:依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通过无进展生存期(PFS)评估IAH0968 联合 CAPEOX 方案对比曲妥珠单抗联合 CAPEOX 方案在 HER2 阳性晚期/转移性胃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腺癌)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次要研究目的 II 期:评估 IAH0968 在联合或不联合 CAPEOX 方案时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免疫原性及联合治疗方案的初步有效性。III 期:评估 IAH0968 联合 CAPEOX 方案在 HER2 阳性晚期/转移性胃癌(包括胃- 食管结合部腺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仅 II 期队列1、III 期:具有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胃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腺癌),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切除或局部治疗,既往未接受过针对 GC 的系统性(包括全身化疗、分子靶向药物治疗、生物治疗以及其他研究治疗用药)抗肿瘤治疗(已接受辅助化疗>6 个月,且证明疾病进展除外)的患者;通过免疫组织化学(IHC)染色和/或荧光原位杂交(FISH)证明为 HER2 阳性(IHC 3+,或 IHC2+且FISH +)。;2.仅 II 期队列 2:具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通过免疫组织化学(IHC)染色和/或荧光原位杂交(FISH)证明为 HER2 低表达(IHC 2+且 FISH-,或 IHC 1+)。;3.仅 II 期队列 3:具有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胃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或结直肠癌,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切除或局部治疗,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包括全身化疗、分子靶向药物治疗、生物治疗以及其他研究治疗用药)抗肿瘤治疗(已接受辅助化疗>6 个月,且证明疾病进展除外),KRAS、NRAS 和 BRAF 基因均为野生型的患者(仅 mCRC);通过免疫组织化学(IHC)染色和/或荧光原位杂交(FISH)证明为 HER2 低表达(IHC 2+且 FISH-,或 IHC 1+)。;4.根据 RECIST 1.1 标准,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 0~1 分。;6.预计生存期≥3 个月。;7.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1 血液系统(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90×10^9/L,血红蛋白(HGB)≥90g/L; 2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 倍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 综合征除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0 倍 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则需 AST 和 ALT≤5.0 倍 ULN 且总胆红素≤3.0 倍 ULN; 3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 倍 ULN;若肌酐>1.5 倍 ULN 时则需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4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倍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倍 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则需 INR 和 APTT≤2.5 倍 ULN。;8.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6 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9.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仅 II 期队列 2: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以下几项除外: 1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2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3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2.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3.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或入选标准的相关规定(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4.已知对任何抗体类药物有超敏反应(NCI CTCAE 5.0 等级评价≥3 级),或对研究药物及 CAPEOX 方案活性成分或非活性辅料有超敏反应.;5.已确诊的错配修复缺陷(dMMR)或高微卫星不稳定性(MSI-H)实体瘤(未知MSI/MMR 状态除外)。;6.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重大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7.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剂量的同类药物),但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8.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8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9.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10.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使用过任何活疫苗。;11.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12.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13.具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14.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15.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 HBV-DNA 阳性或大于正常值上限),活动性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或大于正常值上限)。;16.具有严重且不可控的肺部疾病(重症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病等)。;17.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2 经 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均值>470 ms; 3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4 存在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的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心脏病; 5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18.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 型糖尿病、白癜风、已治愈的儿童特应性皮炎、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过去 2 年内)等除外。;19.研究给药开始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经治疗后可预期痊愈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定于经充分治疗的甲状腺癌、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根治性手术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20.存在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21.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22.具有精神障碍或依从性差。;23.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24.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 本临床研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10002;11000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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