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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92093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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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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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V16阳性的晚期不可切除或复发/转移性实体瘤(包括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宫颈癌、外阴癌、阴道癌、肛门癌、阴茎癌)
一项评价ARC01注射液治疗HPV16阳性的晚期不可切除或复发/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免疫原性及初步有效性的开放、剂量递增研究
一项评价ARC01注射液治疗HPV16阳性的晚期不可切除或复发/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免疫原性及初步有效性的开放、剂量递增研究
ARC01注射液是一种免疫治疗药物,由两种mRNA活性物质人乳头状瘤病毒16型(HPV16)E6 mRNA和HPV16 E7 mRNA(E6 mRNA或E7 mRNA分别和TriMix 3种mRNA包裹于LNP内,形成2种DP)组成,用于治疗晚期及复发/转移(R/M)HPV16阳性实体瘤。本试验是ARC01首次在人体中开展的开放标签、剂量递增临床研究,主要目的是评估其治疗中国HPV16阳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免疫原性和PD特征并初步评估其抗肿瘤活性。
单臂
其它
无
无
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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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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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202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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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年龄≤75周岁,性别不限; 2.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3. 给药前同意提供肿瘤组织样本(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组织块/切片)或同意采集肿瘤组织标本(如无符合中心实验室检测要求的存档肿瘤组织标本); 4.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方法确诊为晚期、或复发/转移性恶性肿瘤(包括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宫颈癌、外阴癌、阴道癌、肛门癌、阴茎癌),且在肿瘤组织中用原位杂交(ISH)或PCR检测方法确认HPV16+; 5. 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 6. 基于RECIST v1.1定义,至少有一处可测量病灶; 7. ECOG评分0或1; 8、入组前7天内实验室指标符合以下标准(要求入组前14天内未输血或血制品,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或其他药物纠正血细胞):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正常范围上限(ULN),或有肝转移者AST和ALT≤5×ULN;血清总胆红素≤1.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受试者≤3×ULN);白细胞计数≥3.0×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5×10^9/L;淋巴细胞计数≥0.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g/L;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45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9.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预期寿命大于3个月; 10. 在研究期间及末次后至少90天内,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同意使用有效避孕措施。其中,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需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结果呈阴性; 11. 依从性强,有能力遵守访视时间、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流程。;
登录查看1. 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抗肿瘤生物制剂、进行过全身性化疗、放疗(2周内使接受过姑息性放疗)、服用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在2周内服用过小分子抗肿瘤药物,或在4周内进行过其他抗肿瘤治疗; 2. 血清梅毒螺旋体阳性或活动性结核; 3.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心肌梗塞病史,或在6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或肺栓塞事件史; 4. 患有可能干扰治疗的合并症包括:间质性肺炎,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III级或IV级),不稳定型心绞痛,不可控制的高血压(经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需要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不可控制的糖尿病,筛选期QTcF>450ms(男性)或QTcF>470ms(女性); 5. 接受脾切除术者; 6. 给药前30天内接受以mRNA LNP为基础的疫苗者; 7. 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或癫痫者; 8.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9. 已知或可疑的软脑膜疾病或肿瘤导致的脊髓受压,经研究者判断具有脑疝风险; 10. 5年内患有另一种活动性浸润性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 a. 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已控制的浅表性膀胱癌;b. 如既往肿瘤经手术治疗者,受试者必须在入组前3年内无疾病证据; c. 确认已临床治愈的恶性肿瘤史; 11.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抗磷脂抗体综合征、韦格纳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炎症性肠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硬皮病、类风湿关节炎或多发性硬化。但以下情况除外: a) 内分泌自身免疫病(即正在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型糖尿病;艾迪生病等); b) 临床控制良好,仅有皮肤症状的湿疹、银屑病、单纯苔藓或白癜风; c) 皮疹<10%体表面积; 12. 已知同种异体移植或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3. 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患有需要静脉给予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严重感染; 14. 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相关疾病; 15. 乙肝或丙肝活动期(HBsAg阳性且HBV DNA≥2000 IU/ml;HCV抗体阳性且HCV-RNA定性结果阳性,或HCV抗体阳性且HCV-RNA定量结果>正常值上限); 16. 对研究药物的有效成分或者辅料过敏; 17. 筛选前4周内接受大手术,或在研究治疗期间预期需要接受大手术(大手术:例如剖腹手术、开胸手术和经腹腔镜手术切除内脏器官等); 18. 既往接种过HPV治疗性疫苗者,但接种了预防性HPV疫苗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19.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接种或者在研究期间内计划接种活疫苗; 20. 既往抗肿瘤治疗之后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1级水平(CTCAE 5.0分级)或基线不符合入组要求的情况,除非研究者判断该毒性反应不会给受试者带来额外的风险(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特定的实验室检查异常等); 21.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全身免疫抑制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硫唑嘌呤或环孢素A等),但以下情况除外: a. 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b. 鼻内、吸入、局部、关节内和眼部皮质类固醇; c. 经医学监查员批准,短期(≤7天)使用皮质类固醇,比如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等; 22.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3.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增加受试者风险,干扰方案依从性或影响受试者知情同意能力的有临床意义的精神、社会或医疗状况; 24. 给药前30天月内参加过干预性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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