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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工作先进集体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7-11-16

发文字号

陕政函[2017]2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16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工作先进集体的通报

陕政函[2017]240号

2017年11月1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6月29日,西安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荣获首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称号,商洛市、西安市阎良区、洛川县、富县荣获首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称号。为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区)创建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现对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和西安市、宝鸡市、商洛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安市阎良区、洛川县、富县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单位珍惜荣誉,牢记使命,努力把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市)打造成落实“四个最严”的样板区、实践“四有两责”的先行区,推进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以更加完善的制度、更加有效的监管、更加严格的执法,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为全省追赶超越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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