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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21

发文字号

陕医保函〔2019〕2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韩城市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确保采购环节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网采制度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外,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和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挂网采购。对临床必需的尚未挂网或网上供应不到位、不可替代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与生产企业议价采购,在省采购平台备案。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应急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

        二、落实挂网政策

        (一)药品挂网价格联动全国省级最低中标价或最低挂网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除外)直接挂网。

        (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新批准上市药品挂网办法,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同品种药品,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三)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及列入短缺、易短缺药品目录、低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在采购平台直接挂网采购;短缺、易短缺清单所列品种允许经营者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或与经营者谈判议价采购,省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短缺药品,允许医疗机构按规定备案采购。

        (四)国家和我省通过谈判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按谈判形成的价格直接挂网采购。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形成价格的药品、医用耗材直接挂网采购,不得二次议价。

        (五)13大类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全国现行省级挂网最低价,由生产企业向省采购平台承诺最低价申报,按规定挂网,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高于挂网价采购。

        (六)普通医用耗材根据省际联盟(由陕西、内蒙、山西、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贵州、海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新疆建设兵团组成,联盟省(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医用耗材采购协同机制,同步湖南省数据库,经省医疗保障局审核后,省采购平台发布普通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目录及挂网价格,供医疗机构网上采购。

        (七)药品、医用耗材挂网目录及价格实行动态调整。13大类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目录及价格的动态调整,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动态调整工作的函》(陕医保函〔2019〕145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动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函》(陕医保函〔2019〕192号)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调整药品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应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供药品产能、短缺原因、成本、完税出厂价格凭证等资料),经审核后,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采购平台对拟调整的挂网价格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必要信息进行公示后,予以挂网。

        三、明确网采责任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及配送等环节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采购平台采购。

        (二)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率要达到95%以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网上采购。对应采不采、线下采购、标外采购等违规行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等考核中予以惩戒;同时,可采取函告、约谈或纪检介入等方式严肃查处。

        (三)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在申报全国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时,经查实属于虚假价格信息的,以及连续两年配送到货率为零的,省采购平台可撤销其挂网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健全省采购平台功能,及时准确发布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价格等信息,积极探索增加医保部门直接与医药企业结算功能,做好药品、医用耗材平台采购保障工作。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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