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
2016年12月13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以及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部署,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系列文件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要对改革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导督查和监督检查,分析研究并及时反馈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评估改革经验和成效;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相关培训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取得实际成效。
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和我省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深化改革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目标,坚持上下联动、区域联动,统筹协调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同步强化价格、医保、医疗等相关政策衔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改革平稳实施。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缩小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和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确保公立医院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改革目标
2016年,启动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下同)、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四同步”改革。
2017年,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转变管理方式,优化价格项目,缩小政府定价范围。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结合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大结构性调整力度,控制医药费用总量。
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初步建立通过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探索实行差异化价格扶持政策,促进中医(民族医)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省、市(州)两级分级管理。省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定价原则和监管办法,制定管理中央(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在川、省注册的省属在蓉公立医疗机构(下同)实行政府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州)发展改革、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管理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含不在蓉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在市、县两级注册的部门属、企业办等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各级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部门。时间进度:2016-2017年)
(二)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分类,对公立医疗机构广泛开展的、与患者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在全面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放开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以及部分个性化需求较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项目(如正畸、美容、中医治未病等)价格,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并逐步放开临床不常用的、已经形成社会供给能力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2016年12月底前,省级公布一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
公立医疗机构在制定、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应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提前一周公示相关信息。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应在公布定(调)价项目、标准15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定(调)价项目、标准及执行时间在内的实施文件,抄送实施管理权限的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以便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实施医疗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各级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三)加快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根据医疗服务市场发展状况和“保基本”的要求,采取“小步快走”方式,分批次加快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提高偏低的诊疗、护理、手术、康复、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偏高的、不合理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等项目价格,防止价格异常波动。严禁通过不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分解项目,以及不合理使用医用耗材等方式增加费用。
同步衔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患者负担总体不增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各级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四)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减少按项目定价的项目数量,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按签约服务包定价等新的定价方式。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各级医院提出按病种收费清单。到2016年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服务价格的比价关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为基准,三甲、三乙医疗机构可在其基础上分别上浮但不超过20%、10%;二乙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在其基础上分别下调但不低于5%、10%。
(各级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五)创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模式。各地要积极鼓励医疗机构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积极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创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式。积极探索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价格管理模式,引导医疗服务价格合理形成。
各地要及时受理、高效办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事项。对审核通过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对公立医院最新开展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医疗服务项目,可授权医疗机构在一定时期内自主制定试行价格,满足医疗市场新的需求。
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协商谈判形成价格的、授权医疗机构在一定时期内自主制定试行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医疗机构应根据协议约定、授权期限合理制定、调整价格,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并提前一周公示相关信息。同时将协议文本、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等相关资料,抄送实施管理权限的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以便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实施医疗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各级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六)重视化解特殊群体患者负担。各地要精准施策,对需常年治疗、原本就医负担较重的部分特殊患者群体(如尿毒症、恶性肿瘤患者等),要在收费和支付政策上予以倾斜。
新增便民门诊费医疗项目,保障慢性病患者、部分特殊群体患者及其他开重方药等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总体上不增加。
(各级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七)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在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成果的基础上,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财政投入补偿的比例。对于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原则上7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报销予以补偿、20%通过财政投入予以补偿,增加的财政投入纳入预算管理,10%通过医院加强管理、降低运行成本解决。
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当地政府补偿政策,具体按照《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实施,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医疗费用增长不超过取消药品加成腾出的医疗费用空间。
(各级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时间进度:2016-2017年)
(八)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其中,特需床位比例不得超过编制床位数的10%。
(各级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九)实行中医价格扶持政策。坚持促进中医传承创新和发挥中医特色优势的基本原则,按照四川中医发展实际,实行差别化的中医药价格扶持政策,依据成本,合理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放开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的中医治未病、中医健康体检等其他延伸服务价格,支持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
(各级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十)同步建立完善改革相关制度机制。同步推进医保管理方式和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开平等谈判机制、风险与结余分担机制。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在全面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基础上,积极推行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确保不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而增加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总额控制标准,促进医疗机构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使患者费用负担减轻,医疗服务收入基本保证医疗机构的运行成本。
(各级牵头、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同步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指标定期通报制度,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机制,合理确定费用控制、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将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住院人均费用、检查检验费用、总费用增长率,以及自费药品(含营养滋补类医院制剂)、医用耗材使用等情况作为考核具体指标,纳入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控制,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过度检查,全面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价格信息公开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同步实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制度。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由医疗机构进行成本调查、与医保经办机构协商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
(各级牵头、责任部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发展改革委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同步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监测、成本监审、市场监管体系和相关规则。做好公立医院指标监管项目、药品、高值耗材出厂和进院价格的监测监督和信息发布工作,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市场价格行为,防止滥用定价权。强化医疗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加强医疗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医疗机构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明码标价、价格信息公开、医药费用明细清单等制度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各级牵头、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改革。医疗价格改革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有效形成工作合力、政策合力,协同推进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取得实效。发展改革部门要履行总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行业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医保政策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二)强化督促检查,推动任务落实。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的推进情况,及时跟踪,加强指导,适时通报,推动改革尽快实施、任务全面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要利用好12358四级联网价格监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医药价格举报投诉。
(三)健全评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建立医疗价格改革动态评估机制,加强改革政策、成效、问题评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医疗机构信息化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控费情况的监测评估。要及时总结、推广改革进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认真分析研究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及时上报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
(四)重视舆论宣传,主动公开信息。各地要营造改革工作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对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的政策培训,促进有关人员更好理解和把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要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主动挖掘基层一线鲜活案例和典型做法,大力宣传改革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优化氛围,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争取社会各界更多更好地理解、支持改革。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网站及时主动公开改革推进工作相关信息,动态公示、公布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