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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8-18

发文字号

川卫办发[2014]2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

川卫办发[2014]257号

2014年8月18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建立全省合理分级诊疗制度,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使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医保基金安全运用、政府投入最大效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重要部署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有关“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的要求,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我省加快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宣传等手段,完善上下联动、对口支援、增强能力、签约服务、政策引导等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底,全省8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县(区)和市、省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到2015年底,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县(区)和市、省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县域内就诊率逐步提高,力争到2015年达到90%左右。

  三、推进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保障患者基层就医。(责任分工:市、县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级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
  分级诊疗制度的核心在于实现基层首诊。基层首诊是指当群众看病时,就近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地域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实现基层首诊,应着重落实好以下措施:
  1.推进基层人员增量提质。加大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力度,3年内按核定编制和岗位补足配齐人员。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2014年招聘200名特岗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力争2015年实现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全科医生。同时通过对农村进行免费定向医学生培养、学历提升、转岗培训、骨干医师培训、住院医师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创造条件、鼓励引导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生到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就业,已退休的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到基层医院服务。
  2.提升基层服务能力。2014年10月前,制定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支持县级医院专科建设。制定基层医疗机构适宜技术推广意见,适当放宽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相对成熟的二、三类技术的条件,提高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危急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能力。允许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采用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
  3.深化城乡对口支援。全面落实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公立医院等对口支援机制。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医务人员全职或兼职到县级公立医院工作。支援单位健全向受援单位派驻医务人员制度及选派优秀管理人员到受援单位任职制度。
  4.发展远程医疗。2014年8月前,制定出台全省统一发展规划,以省部级远程医疗中心为核心,连接市(州)和(或)县级医院的远程医疗系统,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预约、远程监护、远程手术指导等远程医疗活动。当在基层就诊的病人出现病情变化时,优先鼓励通过远程会诊、远程监护、远程手术指导等方式紧急处理。
  5.建立契约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与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加快推行社区(乡、村)医生与居民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制定建立社区(乡、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试点意见,每个市(州)选取3-4个县(市、区)开展社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年底试点县(市、区)签约率达50%以上。
  (二)引导患者就近就医。(责任分工:市、县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级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级责任单位:财政厅、省中医药局。)
  1.强化医保报销政策杠杆作用。加大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力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住院报销比例,拉开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新农合政策方面,认真执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133号),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除急诊外未履行转院手续的越级诊治原则上不予报销。城镇医保政策方面,对于按规定履行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转诊后住院报销比例提高3-5%;同时参保人员从下级医疗机构转向上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按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计算;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向下级医疗机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直接纳入医保报销。
  2.发展纵向医疗联合体。各地要依靠城市大型医院和区域医疗中心,组建医疗联合体。通过在基层医疗机构设立延伸病房、延伸门诊,积极将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向社区延伸,构建市、县、乡、村纵向一体的医疗网络体系。在县级综合医院建立影像集中诊断中心、心电集中诊断中心、基层医学检验集中检查等项目。
  3.加强与基层联动的预约诊疗。发挥大型公立医院在分级医疗制度建立中的关键作用。基层医疗机构在预约上级医院时,无论是门诊还是转诊住院,必须要先进行基层首诊;同时强化管理,努力提升预约挂号量占全部挂号总量的比例,提高本地病人复诊预约率(特别是口腔科、产前检查、术后病人复查等复诊预约率)。
  4.发挥价格差异化引导首选基层看病。在完善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探索建立差别化价格政策,进一步拉开不同等级机构间的价格梯度,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就近就地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各市(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以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为基准,三甲、三乙医疗机构可在其基础上上浮;二乙及以下医疗机构可在其基础上下调。中央、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由省发改、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负责管理,其收费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参照执行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央、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所在市州尚不能开展的高精尖端技术项目,以及确需另行制定价格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发改、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具体制定,市、州其他医疗机构均不得参照执行。
  5.城市大型公立医院限量提质,为基层诊疗留出空间。严格按照原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41号),对城市大型公立医院诊疗量和床位配置进行科学确定,限定发展数量,提升医疗质量。新农合基金实行总额预付分类管理,对县级及以下医院放宽,对市级医院适度控制,对中央在川和省级医院严格监管。城镇医保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工作,合理制定总额控制指标,注重向基层倾斜,使县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指标占有合理比重,促使大型医院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病人流量,特别是少收常见病、多发病患者,缩短平均住院日,缓解患者长期压床和医务人员超负荷等一系列问题。
  (三)规范实施双向转诊。(责任分工:市、县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级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级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
  1.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各级医疗机构按照《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开展双向转诊。每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2 所以上二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与5 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协议双方应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义务,保持双向转诊通道顺畅有效,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及医疗安全,2014年9月底前完成。
  2.制定双向转诊标准。制定完善基本覆盖县级医院临床科室诊疗常见病的分级诊疗指南,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服务能力的差异明确诊治范围,形成完整的双向转诊标准体系。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一类手术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县(区)为主的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转诊;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或符合相关转诊条件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
  3.规范双向转诊程序。双向转诊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转诊应按照就近转诊的原则,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履行转诊手续。对于明确超出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及诊疗能力范围、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病例,要求转往二级以上医院,转诊时根据患者病情、双向转诊指南等综合考虑逐级转诊或越级转诊。对于常见病、多发病、各种急慢性病缓解期、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的以及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或临终关怀的病例,可以转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同时,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管理,建立转诊绿色通道,实现资源共享,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管。(责任分工:市、县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级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省级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加强分级诊疗宣传工作。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涉及面广、难度大,需群众理解和社会支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今年7-9月为全省连续3个月的宣传动员月,7月份各地要积极调动各种媒体和所有医疗机构,全覆盖向全社会宣传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的目的和作用。8月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及医疗机构宣传讲解分级诊疗制度的内容、标准和程序。9月份医务人员在所有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中解释相关的医保报销政策的实施。在宣传活动中省、市、县要上下联动,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为10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奠定坚实基础。10月1日后,各级各部门要将宣传工作常态化,持续不断地执行患者就诊、转诊以及医保报销政策告知制度,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布局和服务能力提升宣传,引导群众形成主动到基层就诊的良好就医习惯。
  2.加强制度执行监管。各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领导、加强督查、适时评估和矛盾处理。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分级诊疗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对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目标,建立全省分级诊疗月通报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由省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市(州)医改领导小组要统筹推动建立辖区内分级诊疗制度,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分级诊疗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措施,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2014年7月前,各市(州)和省级相关部门完成制定分级诊疗专项改革任务具体分工方案,落实牵头部门和进度安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改革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分工协作机制,认真履职尽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分级诊疗工作深入开展。发改委要根据医院等级尽快制定差异化的医疗服务价格,通过价格杠杆,引导患者首选基层就医。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不同等级医院间的差别支付政策,拉开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市医疗机构间的支付差距。医改办要建立协作会商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确保基层诊治能力。财政部门要配合分级诊疗相关工作,争取改革配套资金。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分级诊疗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促使该项政策家喻户晓。
  (三)严格督导考核。
  省医改办负责牵头,省级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分级诊疗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通过工作调研、专项督导、深化评估等方式,确保分级诊疗制度落到实处。各地医改办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定期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各级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负责对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工作情况的监督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在全省进行通报表扬;对分级诊疗重视不够,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个人,要采取约谈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全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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