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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3390
已完成
ZX-101A胶囊
化药
ZX-101A胶囊
2021-12-29
企业选择不公示
治疗复发/难治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
一项评估ZX-101A治疗复发/难治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患者的I/II期研究
一项评估ZX-101A治疗复发/难治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患者的I/II期研究
212000
I期:评估ZX-101A在复发/难治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ZX-101A的推荐2期剂量(RP2D) II期:评估ZX-101A在复发/难治性外周T细胞淋巴瘤(PTCL)或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B-NHL)某一潜在亚型患者中的有效性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55 ;
国内: 40 ;
2022-03-12
2024-02-04
否
1.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并遵循研究程序并自愿签署ICF;2.男女不限,签署ICF时年龄≥ 18岁;3.最短预期寿命≥ 3个月(由研究者评估确定);4.ECOG评分为0-1;5.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肿瘤: a) I期剂量递增阶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分类的复发/难治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包括PTCL,CLL/小淋巴细胞性淋巴瘤(SLL),及其他非霍奇金淋巴瘤(NHL)(惰性NHL受试者需满足临床治疗指征); b) I期剂量扩展阶段将按照2个队列分别纳入复发/难治性PTCL或B-NHL,II期研究将基于I期研究结果确定纳入复发/难治性PTCL,或者B-NHL中某一潜在亚型患者。PTCL患者既往接受过至少1次标准治疗后进展,B-NHL患者既往治疗要求将基于其亚型确定(CLL/SLL患者,需至少接受过1次标准治疗后进展,其他B-NHL患者既往接受过至少2次标准治疗后进展)(惰性NHL受试者需满足临床治疗指征);6.I期剂量扩展阶段及II期研究要求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仅适用于淋巴瘤,根据Lugano 2014标准);7.足够的骨髓功能: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0×109/L; b) 血红蛋白水平≥ 80 g/L(如果血红蛋白降低是因为骨髓受累所致,则≥ 60 g/L); c) 血小板计数≥ 75×109/L(如果血小板减少症是因骨髓受累所致,则≥ 50×109/L);8.足够的器官功能: a) 肾脏:根据机构标准实践评估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 公式); b) 肝脏:AST和ALT≤ 2.5×正常值上限(ULN)(肝脏受累受试者AST和ALT≤ 4×ULN);总胆红素≤ 1.5×ULN(患有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总胆红素≤ 3×ULN);9.开始研究治疗前≥ 2周未接受输血或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10.能够吞咽和保留口服药物(见下文排除标准22);11.筛选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侣的男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ZX-101A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a) 包括激素类处方口服避孕药、避孕注射剂、避孕贴片、避孕环、宫内节育器、屏障法(例如避孕套、隔膜或宫颈帽)或杀精泡沫、乳膏或凝胶,或 b) 实行完全禁欲,或 c) 有生育能力女性的唯一性伴侣是证实不育的男性;13.男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ZX-101A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避免捐献精子;
登录查看1.既往使用过PI3K δ/γ双抑制剂;2.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亚硝基脲42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抗肿瘤药物治疗;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进行过放疗;4.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试验性研究药物治疗;5.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实体器官移植(允许既往接受过造血干细胞移植);6.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进行过大手术;7.尚未从既往治疗的不良事件(脱发除外)中恢复(即≤ 1级或基线水平);8.同时参与另一项治疗性临床试验(处于生存随访阶段的受试者可以纳入);9.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使用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10.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华法林或Xa因子抑制剂;11.伴有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或活动性软脑膜疾病;12.过去5年内有另一种恶性肿瘤病史,除非仅通过手术治愈并持续无疾生存。已切除的早期膀胱癌、经过适当治疗的原位宫颈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I期子宫内膜癌、已接受根治性手术并假定治愈的局部前列腺癌、已接受或正在接受辅助激素/内分泌治疗的已切除乳腺癌和已接受雄激素剥夺治疗且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水平稳定或在正常范围内的已切除前列腺癌除外;13.存在Richter’s转化的CLL;14.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AIHA)或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15.因慢性疾病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与申办者和/或其指定人员讨论后,允许使用≤ 10 mg/d剂量的泼尼松或其等效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药物;16.筛选期心电图(ECG)显示QTcF间期> 480 msec;17.不受控制的高血压、不稳定型心绞痛或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IV级心脏衰竭。超声心动图检测左心室射血分数< 45%;18.有活动性感染者,包括入组前14天内患有临床上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疾病如急性肺炎、不明原因持续发热等;19.乙肝病毒感染(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定量>最低检测下限),丙肝病毒感染(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的核糖核酸[HCV-RNA] 定量>最低检测下限);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等;梅毒或巨细胞病毒(CMV)感染等;20.已知的药物诱导的肝损伤、慢性活动性肝炎、酒精性肝病、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由胆结石引起的持续肝外性梗阻、肝硬化或门静脉高压症病史;21.现在或既往患有间质性肺病、过敏性肺炎、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等的患者;22.可能限制研究药物吸收的胃肠道功能障碍,包括动力障碍、吸收不良综合征或炎症性肠病;23.研究者认为会使患者无法合作或参加试验的任何并发不受控制的疾病,包括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24.从筛选期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个月,在计划的研究持续时间内妊娠、哺乳、计划妊娠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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