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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2024
进行中(尚未招募)
注射用莱古杉醇
化药
注射用莱古杉醇
2022-08-10
企业选择不公示
/
晚期实体瘤
评价注射用莱古杉醇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开放、多中心的剂量递增I期临床试验
评价注射用莱古杉醇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开放、单中心的剂量递增I期临床试验
201203
本研究是评价注射用莱古杉醇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开放、单中心的剂量递增I期临床试验。研究单位为上海市东方医院,计划筛选86例,最高入组48例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注射用莱古杉醇的起始剂量40mg/m2,预设最高剂量720 mg/m2,暂定8个剂量组。40 mg/m2剂量组入组1例受试者,DLT观察期21天内如未发生与研究药物有相关性的2级及以上毒性,则剂量递增至下一组;如加速滴定阶段,发生2级及以上毒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则停止加速滴定转为“3+3”递增方式。80 mg/m2及以上剂量组将采用3+3剂量递增法:每个剂量组首先入组3例受试者,若在DLT观察期未观察到DLT,则递增至下一个剂量组;若出现2例DLT,将终止剂量递增;若出现1例DLT,则再入组3例受试者;若新纳入的3例未出现DLT,则递增至下一剂量组;如新纳入的3例中出现1例DLT,则终止剂量递增。在单药剂量递增获得一定的安全性结果,初步确定RP2D和适当给药方案后,进一步考察研究药物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可能探索不同给药频率和用于不同瘤种的患者。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48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年龄18-75周岁(含两端),性别不限。;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优先入组乳腺癌、非小细胞 肺癌、卵巢癌、头颈鳞癌、食管癌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 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3.根据RECIST 1.1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4.ECOG体力评分0-1分。;5.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6.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血液系统(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值(ANC) ≥ 1.5×109/L 血小板(PLT) ≥100×109/L 血红蛋白(Hb) ≥90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 ≤ 1.5×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3×ULN; 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3×ULN; 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 肾功能 肌酐(Cr)或肌酐清除率(Ccr) ≤1.5ULN,若>1.5ULN 再计算肌酐清除率 >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凝血试验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例(INR) ≤ 1.5×ULN;7.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 至少3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 育龄期女性(定义参见附录7)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的血妊娠 试验必须为阴性。;8.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受试 者还应能够遵守访视时间表并完成所需评估。;
登录查看1.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化疗,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 内分泌治疗和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以下几项除外: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以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2.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未上市的研究药物或治疗。;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气管切开、 胃造瘘等操作)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4.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但以下情况除外: 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防止造影剂过敏)。;5.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经研究 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经激素替代疗法治疗稳定的甲状腺 功能减退症等)。;6.有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病史。;7.既往接受紫杉烷类药物治疗期间出现过≥3级超敏反应。;8.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9.存在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10.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检测阳性,且HBV-DNA>500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IU/ml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11.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12.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静息12导联ECG的QTc间期>480ms;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存在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的心力衰竭或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心脏病;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13.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14.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15.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16.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17.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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