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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0101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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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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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一项在复发性/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受试者中评价Amivantamab单药治疗和 Amivantamab联合标准治疗药物的开放性Ib/II期研究
一项在复发性/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受试者中评价Amivantamab单药治疗和 Amivantamab联合标准治疗药物的开放性Ib/II期研究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推荐II期联合治疗剂量(RP2CD)并评价Amivantamab+紫杉醇联合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以及评估Amivantamab单药治疗和与帕博利珠单抗、紫杉醇或帕博利珠单抗+卡铂联合治疗的抗肿瘤活性。次要目的是进一步评价安全性和其他疗效指标。
非随机对照试验
Ⅱ期
无
无
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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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5;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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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02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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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或为研究开展地认可的法定成年年龄,以较 大者为准)。 2.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R/M HNSCC,且认为无法通过局部治疗治愈。 队列1、2、3A和3B a. 符合条件的原发性肿瘤部位是口咽、口腔、下咽或喉。 b. 任何已知的肿瘤p16状态必须为阴性 注:所有口咽肿瘤受试者必须有当地检测的p16状态结果。 c. 受试者必须提供PD-L1状态的当地检测结果(如可用)。 队列4 a. 患者必须有位于口咽部的原发性肿瘤。不包括未知原发性肿瘤。 b. 原发性肿瘤必须为HPV阳性,其通过p16阳性检测或组织(当前或存 档)中高危HPV ISH检测确认。 c. 受试者必须提供PD-L1状态的当地检测结果(如可用)。 3.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队列特定要求: 队列3A:剂量确认队列 a. 有可评估疾病(定义为根据RECIST第1.1版至少有1个非靶病灶)。如果 仅存在1个可评估病灶,且将于筛选活检后≥7天进行基线肿瘤评估扫 描,则可将该病灶用于筛选活检。如果位于既往放疗区域的肿瘤病灶在 放疗后出现进展,则将其视为可评价病灶。 队列1、3B和4:剂量扩展队列 b. 有根据RECIST第1.1版评价的可测量病灶。如果仅存在1个可测量病灶, 且将于筛选活检后≥7天进行基线肿瘤评估扫描,则可将该病灶用于筛 选活检。如果位于既往放疗区域的肿瘤病灶在放疗后出现进展,则将其 视为可测量病灶。对于筛选期间活检的病灶,仅在活检后7天以上进行 影像学检查证实其仍然满足可测量性标准并且仍经得起准确和可重现的 测量时,才能作为靶病灶评估。 队列2:剂量扩展队列 c. 有根据RECIST第1.1版评价的可测量病灶。如果仅存在1个可测量病灶, 且将于筛选活检后≥7天进行基线肿瘤评估扫描,则可将该病灶用于筛 选活检。如果位于既往放疗区域的肿瘤病灶在放疗后出现进展,则将其 视为可测量病灶。 4.提供在最近一次系统性抗癌治疗后的足量肿瘤组织作为基线样本(如可用)。 组织样本应符合实验室手册中概述的样本要求,并应随附病理学报告,以审查 肿瘤详细特征。 此外,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队列特定要求: 队列1、3A、3B和4:剂量确认和扩展队列 a. 申办方保留分配队列1和3B中最终入组名额的权利,以确保队列1扩展阶 段中至少30例受试者(包括通过修正案2在进行队列1扩展前入组的至少 10例受试者)、队列3A和3B中一共至少10例受试者,以及队列4中至少 10例受试者提供足量肿瘤组织(基于可接受的存档标本或筛选活检)。 如果在队列3A和3B中使用不同的剂量水平,则队列3B中至少10例受试 者需要提供肿瘤组织样本。队列2:剂量扩展队列 b. 如果没有足够的肿瘤组织可用作基线样本,则受试者必须同意接受筛选 活检。如果没有足够的肿瘤组织可用,并且筛选活检在临床上不可行或 当地法规禁止,则受试者不合格。 5.受试者可以患有既往或并发的第二种恶性肿瘤(除研究疾病外),其自然史或 治疗不太可能干扰研究终点安全性或研究治疗的疗效(详见“附录8:允许的 近期继发性或既往恶性肿瘤”)。必须审查既往或并发的第二种恶性肿瘤,并 获得医学监查员的同意。 6.既往抗癌疗法的毒性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已经减轻至基线水平或1级或更 低(但脱发或放疗后皮肤变化[任一级别]、≤2级周围神经病变和使用激素替代 疗法可以保持稳定的≤2级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除外)。 7.必须符合以下队列特定要求: 队列1和4:Amivantamab单药治疗 a. 受试者必须在接受含铂化疗和PD-1/PD-L1抑制剂(联合用药或作为单 独治疗线)治疗R/M疾病期间或之后发生疾病进展,或有记录证明对 这些治疗不耐受。如果其中一种或两种治疗方法用于治疗局部晚期疾 病(以根治为目的)并在6个月内进展,则可计为对R/M疾病的治疗。 b. 受试者必须在最近的R/M疾病治疗线中出现进展。R/M情况下既往接受 过最多2线系统性治疗。 c. 受试者既往不得接受过抗EGFR治疗(包括TKI和抗体)。 队列2:帕博利珠单抗+Amivantamab d. 受试者必须为R/M初治患者。对于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个月以上完 成的系统性治疗,如果其作为局部晚期疾病治疗的一部分(以根治为 目的),则允许使用,但抗EGFR或抗PD-1/PD-L1治疗除外。 e. 受试者必须在完成局部晚期疾病的根治性系统性治疗后6个月内未发生 疾病进展。f. 受试者必须有证明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PD-L1 CPS≥1的当地检 测结果(使用22C3抗体检测)记录。必须使用经FDA批准的检测或使 用CAP/CLIA认证的实验室(适用于美国境内的研究中心)或经认证的 当地实验室(适用于美国境外的研究中心)开发的检测,根据当地指 南进行当地检测,并符合研究中心SoC。在欧盟,根据IVDR 2071/746 第5(5)条修订版,该当地检测必须获得CE认证或为欧盟卫生机构的内 部检测。注:记录PD-L1的检测报告副本应纳入受试者记录中。 队列3A和3B:紫杉醇+Amivantamab g. 受试者必须在接受针对R/M疾病的基于PD-1/PD-L1的单药治疗或其与 含铂化疗的联合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记录到对该治疗不 耐受。如果该治疗方法用于局部晚期疾病且6个月内进展,则可计为对 R/M疾病的治疗。 h. 受试者必须在最近的R/M疾病治疗线中出现进展。R/M情况下接受过最 多2线系统性治疗。 i. 受试者既往不得接受过抗EGFR治疗(包括TKI和抗体)或紫杉烷治疗。 8.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 9.至少满足以下一种情况: a. 血清肌酐≤1.5×ULN b. 通过MDRD 4变量公式测量或计算的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45 mL/min; 10.如果受试者具有以下实验室检查值,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a. AST≤3×ULN(如果存在肝转移,则≤5×ULN),且 b. ALT≤3×ULN(如果存在肝转移,则≤5×ULN),且 c. 总胆红素≤1.5×ULN(对于患有先天性非溶血性高胆红素血症[如 Gilbert's综合征]的受试者,如果结合胆红素在正常范围内,则可入组)。 11.受试者必须具有以下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且在实验室检查日期前7天内没 有红细胞输注、血小板输注或使用粒细胞刺激因子的治疗史。 受试者应: a. 血红蛋白≥9 g/dL,且 b. 中性粒细胞≥1.5×103/μL,且 c. 血小板≥100×103/μL。 12.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队列特定要求: 队列2:帕博利珠单抗+Amivantamab 甲状腺功能实验室检查值在正常范围内。 注:即使促甲状腺激素(TSH)不在正常范围内,但只要三碘甲状腺原氨酸 (无论是总量还是游离形式)和游离甲状腺素在正常范围内,则受试者仍可能 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13.在研究治疗给药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10个月内,受试者: 不得哺乳或妊娠。 不得出于辅助生殖目的而捐献配子(即卵子或精子)或冷冻配子以供将来 使用。由于抗癌治疗可能会损害生育力,受试者应考虑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保存配子。 必须使用外用避孕套。 如有生育能力: o 在筛选时和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高灵敏度血清(例如 β-hCG)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并且同意进行进一步的妊娠试验。 o 必须采取至少1种高效避孕方法;如果使用口服避孕药,还必须使用 屏障避孕方法。 如果受试者的伴侣有生育能力: o 伴侣必须采取高效避孕方法,除非受试者接受过输精管切除。 详情见“附录4:避孕药和屏障避孕指南”。 14.受试者必须签署ICF,表明受试者理解本研究目的和所需程序且愿意参加研究。 15.愿意并能够遵循本方案规定的生活方式限制事项。;
登录查看1.未得到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所有受试者): a. 糖尿病。 b. 持续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需要抗微生物药治疗的感染[要求受试者于 开始研究治疗前1周完成抗生素治疗])或确诊或疑似存在病毒感染。 c. 活动性出血倾向。 d. 氧合功能受损,需要持续吸氧。 e. 可能限制研究依从性的精神疾病/社交状况。 队列2:帕博利珠单抗+Amivantamab f. 过去2年内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即使用疾病调节药 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 素或用于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不被视 为系统性治疗的一种形式。 g. 既往抗肿瘤治疗或单克隆抗体治疗后发生≥3级免疫相关AE的病史,替 代疗法治疗后病情稳定的内分泌病除外。 h. 受试者接受过同种异体组织/实体器官移植。 2.(非感染性)ILD/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病史,或当前患有ILD/间质性肺炎,或 在筛选时通过影像学检查无法排除疑似ILD/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 3.已知受试者对Amivantamab或rHuPH20的辅料过敏、有超敏反应或不耐受(参 见IB)。 队列2:帕博利珠单抗+Amivantamab 已知对帕博利珠单抗的辅料过敏、有超敏反应、不耐受或有禁忌症(参见 产品说明书)。 队列3A和3B:紫杉醇+Amivantamab 已知对紫杉醇的辅料过敏、有超敏反应、不耐受或有禁忌症(参见产品说 明书)。 4.受试者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8周内有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病史,或在研 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6个月内的以下任何病史: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 痛、卒中、短暂性脑缺血性发作、冠状/外周动脉搭桥术或任何急性冠脉 综合征。不具有临床意义的血栓形成(如非梗阻性导管相关凝块)不属 于排除标准。 QTcF间期延长至>480 ms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心律失常或电生理疾病 (例如,放置植入型心律转复除颤器或无法控制速率的房颤)。注:临 床稳定的使用心脏起搏器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 无法控制(持续性)的高血压:收缩压>180 mmHg;舒张压>100 mmHg。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在研究治疗首次 给药前6个月内因充血性心力衰竭(任何NYHA分级)住院(NYHA标准 见附录10)。 心包炎/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 心肌炎。 5.受试者有或将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进入体腔的创伤性手术操作,或首次 给药前未完全恢复。用于采集基线肿瘤组织样本的胸腔穿刺术(如需 要)和经皮活检可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前提条件是,根 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受试者已经从该手术 中充分恢复。 b.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周内发生严重外伤性损伤(所有伤口必须在研究 第1天前完全愈合)。 c. 在试验用药物给药期间或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计划接受重大手 术治疗。 6.受试者存在未经治疗的脑转移 注:具有接受过根治性、局部治疗的转移瘤且临床稳定和无症状至少8周的 受试者,如果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时已停止皮质类固醇治疗或接受低 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10 mg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则有资格入组。 7.受试者具有软脑膜疾病病史或已知患有软脑膜疾病,或受试者患有未经过手术 或放疗明确治疗的脊髓压迫。 8.HIV阳性的受试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无资格入组: a. 筛选时病毒载量可检出(即,>50拷贝/mL)。 b. 筛选时CD4计数<300个细胞/mm3。 c.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了符合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定义的机 会性感染。 d. 未接受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HAART)。因耐药/进展导致的 HAART更改应在筛选前至少3个月进行。允许在筛选前≥4周时因毒性 更改HAART。 注:应排除可能干扰研究治疗的HAART(入组前就药物审查事宜咨询申办方)。 9.活动性感染性肝炎。 a. 乙型肝炎血清阳性(定义为HBsAg检查结果为阳性)。对于感染已消退的 受试者(即,HBsAg阴性且具有抗乙型肝炎核心总抗原抗体[抗HBc]的受试 者,无论是否存在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抗HBs]),筛选时必须使用RT-PCR 检测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水平。应排除RT-PCR阳性的受试者。血清 学检查结果提示接种过HBV疫苗(抗HBs阳性是唯一的血清学标志物)以 及已知既往HBV疫苗接种史的受试者,不需要采用RT-PCR检测HBV DNA (见“附录12:乙型肝炎病毒筛查”)。 b. 在筛选时或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 注:对于因既往疾病(已消退)呈丙型肝炎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仅当HCV RNA确证性检测结果为阴性时方可入组。 c. 在筛选时或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丙型肝炎RNA检测结果为阳性。 注:该检测是可选的,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受试者无需再进行 丙型肝炎RNA检测。 d. 其他临床活动性感染性肝病。 10.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或4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之前接受过 化疗、癌症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试验性抗癌药物治疗。要求的最长洗脱期 为28天。 11.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 12.需要使用无法在研究期间停用、替代或暂停的禁用药物(禁用治疗见章节6.9 “合并治疗”)。 13.受试者在计划的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周内曾接受试验治疗(包括试验疫苗, 但不包括抗癌治疗)或曾使用有创试验用疗器械。 14.队列2:帕博利珠单抗+Amivantamab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禁止使用免疫抑制药物(详见章节6.9.3)。 15.队列2:帕博利珠单抗+Amivantamab 受试者于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使用批准 或授权用于紧急用途的疫苗(例如COVID-19)和灭活疫苗(例如流感疫苗)。 16.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的病症导致参加本研究不符合受试者最大利益(例如损 害健康)或者可能妨碍、限制或混淆研究方案规定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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