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了对汕头市粤东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汕头市粤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藁本”(批号:181205)性状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被判为假药,按旧药品管理法处罚了4.8万元。
违法事实
汕头市粤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藁本”(批号:181205)[性状]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的情形,为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经立案查实,当事人共生产了“藁本”(批号:181205)共156kg,销售价78元/kg,2018年12月31日—2019年3月1日共销售给汕头市金平区金园华东中药店等58家单位共156kg。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12168元,货值金额12168元。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的“藁本”(批号:181202),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要求:
五、关于药品违法行为查处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168元;
2.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36504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万捌仟陆佰柒拾贰元整(¥48,672元)。
消息来自:广东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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