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化学药品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意见。《指导原则》对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命名原则作出了详细的概述。
其中,针对化学药制剂,包括胶囊剂、注射剂等常规制剂,凝胶剂、膜剂等复杂制剂以及多组分复方制剂,《指导原则》中都给出了具体的命名原则。
原则中的化学药品包括化学原料药与制剂,制剂中间体参考本原则命名。
总则
1.药品名称应科学、简短、明确,用字通俗,尽量避免引起歧义,方便使用。
2.药品名称应避免采用具有暗示性的有关治疗学、解剖学、生理学或病理学的字或词。
3.药品名称中原则上不体现用药人群。
4.药品名称中原则上不体现辅料和包装形式。
5.药品名称原则上不体现用途。如同一活性成分同一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别用于治疗或诊断等用途,其非治疗用途可在名称上体现,名称为“**用+原料药+给药途径+剂型名”。
6.药品名称不得采用药品的商品名(包括中文名和外文名)。
7.新上市药品的名称应与同品种已上市参比制剂及已上市产品名称保持一致。
为做好化学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工作,我委组织起草了《化学药品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7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填写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联系人:岳志华
电 话:010-67079576
电子邮箱:yuezhihua@chp.org.cn
附件:
1. 化学药品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pdf
2.反馈意见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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