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购买食品时,都会认真看“生产日期、存储条件、有效期”等信息,明白如果在食物存储不当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食用,以免食物中毒或腹泻。药品更是如此,为了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我们应如何控制其运输、存储的条件,如何制定其有效期范围?要得到这些答案就需要通过严谨的试验加以验证,这就是我们接下来要说的内容——稳定性试验。
稳定性试验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之中。在工艺开发阶段,小试产品的稳定性探索可以为后续中试产品的稳定性研究做预判;在新药注册申报时,需要完成稳定性试验(长期稳定性试验、临床使用稳定性试验、反复冻融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以指导在临床试验阶段试验用药的存储及使用;药品上市后,虽然产品没有发生变化,但每年也必须要做持续稳定性考察。
每个产品都有其独特的工艺,针对不同的产品最好要有与之对应的单个方案。方案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样品、考察条件、试验周期、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接受标准等。方案在起草后,应经过审核、批准后执行。
生物制品稳定性试验一般包括长期稳定性试验、加速稳定性试验、强制试验(也称影响因素试验,属于稳定性试验的探索)。长期稳定性试验一般是在推荐的贮藏条件下进行的,其可以作为制定产品储存条件和有效期的重要依据。加速稳定性试验一般是在长期与强制试验条件之间进行的,其目的在于评估运输和存储过程中条件的短期偏离对产品的影响(包括生物降解或物理变化等)。强制试验一般是在更恶劣、更极端的环境下进行,其目的在于评估产品的降解途径、破坏程度,也被用来评价产品杂质(降解产物)分析方法的有效性。
以下分内容进行说明稳定性试验具体包括哪些,应该怎么做。
1、样品
在《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对其就有详细的说明“研究样品通常包括原液、成品、中间产物及产品自带的稀释液或是重悬液。凡涉及到不连续操作的生产工艺步骤,其中间产物需要严格的贮存操作的均需要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以证明该贮存操作不会影响到后续工艺产品的质量。”
在长期稳定性试验及加速稳定性试验中,研究批次要求为3批中试规模生产,当然有商业化规模的更好。在《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研究样品的生产工艺与质量应一致(即具有代表性),批量应满足稳定性研究的需要。研究用制剂产品应为来源自不同原液批次的质量检验后的合格批次。稳定性研究样品应采用与实际贮存过程中相同的包装容器与密闭系统进行研究;原液或中间产物样品可以采用与实际应用中相同材质或材料的容器和密封系统开展研究。”这些要求在ICH Q1中也被提及。强制试验研究中,要求为1批中试规模生产的批次,看试验目的,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
2、考察条件
考察条件的设置和研究时间的范围要充分考虑药品未来的贮藏、运输及其使用的整个过程。试验条件一般考虑:温度、湿度、光照、震动、氧化、酸碱和反复冻融等。
2.1、温度。温度设置的总原则为: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温度条件应与实际保存条件一致;强制稳定性试验的温度设置一般应达到样品发生降解超出质量标准;加速稳定性试验的温度设置在两者之间。
另外,我们还可以参考ICH Q1A上的一些建议。
① 长期稳定性试验。对于普通存储条件的产品来说:25℃±2℃和/或30℃±2℃(如果要想药品在全国各地进行销售,建议大家做30℃±2℃);对于拟冷藏的产品来说:5℃±3℃;对于冷冻贮藏的产品来说:-20℃±5℃;对于-20℃以下贮藏的,应酌情处理。
② 加速稳定性试验。对普通存储条件的产品来说,试验条件为40℃±2℃;对于拟冷藏的产品来说:25℃±2℃;对于冷冻贮藏的产品来说:应在略高的温度(如:5℃±3℃或25℃±2℃)下放置适当的时间进行试验,以考察如果短期偏离标签要求的贮藏条件对药品的影响;对于-20℃以下贮藏的,限制每次取样后的检测时间,相当于进行了加速。
③ 强制稳定性试验。对普通存储条件的产品来说,试验条件一般高于加速试验温度10℃以上(如50℃、60℃等);对于拟冷藏的产品来说:原则上是酌情处理,建议30±2℃;对于冷冻贮藏的产品来说:建议在25℃±2℃或者30±2℃下进行;对于-20℃以下贮藏的,可以不进行强制试验。
2.2、湿度。在《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对能证明包装容器与密封系统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则不同湿度条件下的稳定性研究可以省略;否则,需要开展相关研究。”
另外,我们还可以参考ICH Q1A上的一些建议,这里就不详细举例了。不过,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对于包装在半渗透容器(软袋、塑料)中的水溶液制剂,如果是玻璃的基本可以不考虑。除物理、化学、生物和微生物稳定性考察外,应考察潜在的失水性。”特别在北方(干燥的环境下),这种考察可在低相对湿度条件下进行,以证明其可以放在低相对湿度的环境中。
2.3、光照、震动、氧化、酸碱条件等研究应根据产品的贮存条件和研究目的进行设计。光照的设计可以参考《ICH Q1B 稳定性试验:新原料药和制剂的光稳定性试验》。
2.4、反复冻融。对于冷冻保存的原液、中间产物或成品,应考察冻融的次数及冻融条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这样不仅可以指导原液、中间产物后续的制备过程,也可以为成品使用过程中冻融次数的规定做确认。
3、试验周期
如果事先对样品的存储时间不确定,建议在试验前期可以每个月测定一次或有选择性的增加检测时间点,有了数据积累的经验后,可以按照《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的要求“长期稳定性研究时间的一般原则是,第一年内每隔三个月检测一次,第二年内每隔六个月检测一次,第三年开始可以每年检测一次。如果有效期(保存期)为一年或一年以内,则长期稳定性研究应为前三个月每月检测一次,以后每三个月一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灵活调整检测时间,比如,基于初步稳定性研究结果,可有针对性的对产品变化剧烈的时间段进行更密集的检测。原则上,长期稳定性研究的总体时间应在拟定有效期的基础上延长至少六个月。强制或加速稳定性研究时间应观察到产品发生明显、变化或不合格。”
另外,还应规定取样的时间,不建议提前取样,但可以推迟取样,不过要规定最多可以推迟的天数(特别关注上市后的持续性稳定性考察,不要推后太久,以免造成由于检测发现不合格再召回过程中已有患者使用的风险)。稳定性试验试验周期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取样人员及QC人员提前做好准备,包括检测设备是否在剂量有效期范围内,检测试剂和人员是否充足,会不会造成不同项目的堆积等等。
4、检测项目
稳定性试验的检测项目应涵盖那些在贮藏期间易变化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的内容。以下可做参考:
① 物理化学:外观(颜色和澄清度),溶液、粉末或冻干粉溶解后的可见异物、不溶性微粒,pH值、渗透压,粉末剂和冻干制剂的水分,液体剂型的装量等。
② 鉴别:终产品的结构确认。
③ 含量:蛋白质含量、添加剂(如稳定剂、防腐剂)或赋形剂含量等。
④ 生物学活性:效价。在《ICH Q5C:生物技术生物制品质量:生物技术/生物制品稳定性试验》中指出“应规定效价研究的合理间隔期,其结果应以校准的生物活性单位表示,如有可能,生物活性单位应用国家或国际公认的标准品进行标化。如尚未建立相应的国家或国际标准品,测定结果可用经特性鉴定的内部参比物质的单位表示。”;另外,在《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还指出“同时,需根据产品自身的特点考虑体内生物学活性、体外生物学活性或其他替代方法的研究”。
⑤ 降解产物:不仅要考虑到产品的降解还应考虑添加剂(如稳定剂、防腐剂或辅料发生的降解。
⑥ 微生物学:无菌、支原体等。
检测项目并不需要在稳定性试验的每个试验点都进行检测;一些检测项目(例如:产品鉴别有关的、无菌、支原体等)经过评估后认为不会随着时间发生而改变的,可以仅在试验的第0个月、最后一个月和申报点,进行检测。
5、检测方法
在工艺开发的早期,分析方法的开发应该同步进行;小试确认后,可以先用小试产品对分析方法做基本的确认,中试产品后,需要对分析方法做验证。分析方法的验证包括:准确度、专属性、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重现性)、范围和耐用性。一般做稳定性试验时,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会要求分析方法需要经过验证;如果方法没有经过验证,也可以先做,随后开展全面的验证,只不过,假使方法经验证后需要变更,那么就需要根据变化情况重新选择几个批次稳定性试验。除此之外,当发生新/老药典的升级变更时,也需要同时对比两种方法下的产品质量结果是否一致,也可以取出另外一批样品进行检测考察趋势是否一致,如果两种检测方法的质量结果和检测结果趋势都较为一致,则可以直接替换为新药典方法来做。
6、接受标准
接受标准应与货架期标准(质量标准)一致,而非放行标准。
以上就是稳定性试验的基本内容,除此之外,大家还可以参考以下的法规来逐渐完善对产品稳定性试验的认知。
《ICH Q1A(R2):新原料药和制剂的稳定性试验》、《ICH Q1B:稳定性试验:新原料药和制剂的光稳定性试验》、《ICH Q1C:新剂型的稳定性试验(指的是相对于已经申报的剂型)》、《ICH Q1D:新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试验的括号法和矩阵法设计》、《ICH Q1E:稳定性数据的评价》、《ICH Q1F:第三和第四气候带的稳定性数据注册要求》(已经被撤回,仅做参考)、《ICH Q5C 生物技术生物制品质量:生物技术/生物制品稳定性试验》、《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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