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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监局发文,多类情形可免除GMP符合性检查!

药通社
1242
1年前

四川省

药监局




近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四川省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推动药品生产许可审评审批改革。

《实施细则》提到:

药品仅变更持有人,且变更后的持有人非首次取得相应剂型注册证书,并在近两年内已通过相应剂型GMP符合性检查的,可免除生产许可检查或者GMP符合性检查。

持有人变更药品生产场地需提交不少于3个月稳定性研究资料的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申请,持有人可先提交稳定性方案和部分稳定性数据,但应在变更申请审评完成之前提交完整的稳定性数据。

持有人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省内委托生产),按照以下规定开展检查:

持有人已有相应剂型的药品委托生产,持有人可免除许可检查(含GMP符合性检查);

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受托方可免除许可检查(含GMP符合性检查);

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持有人和受托方可合并开展GMP符合性检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四川省“十四五”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相关要求,推动药品生产许可审评审批改革,提升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我局组织起草了《四川省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16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细则反馈意见”。

邮箱:34842414@qq.com

附件:四川省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四川省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四五”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战略部署,提高药品生产许可审查审批效率,推动药品生产许可审查审批改革,加快我省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权责范围内的药品生产许可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符合性检查、药品注册审评相关事项。

第三条 需开展GMP符合性检查的,除《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之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一)获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注册证书或者原料药取得“A”状态的;

(二)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其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三)药品变更后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未通过相应GMP符合性检查的;

(四)变更药品生产场地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第四条 省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生产处”)、检查分局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省局行政审批处(以下简称“审批处”)负责药品生产许可申报事项的受理、审批、制证、送达等工作。
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承担药品生产许可资料的技术审查、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等工作。

第五条 按本细则免除、减少许可检查(含GMP符合性检查)的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省局责任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

第六条 需开展生产许可检查与GMP符合性检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合并开展:

(一)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申请事项(生产实施审批管理的饮片除外);

(二)持有人申请变更已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或者“A”状态的原料药的生产场地,且不涉及国家药监局审批事项的。

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审评中心根据风险评估,可免除生产许可检查或者GMP符合性检查:

(一)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增加“仅限注册申报使用”生产范围或者生产品种;

(二)药品仅变更持有人,且变更后的持有人非首次取得相应剂型注册证书,并在近两年内已通过相应剂型GMP符合性检查的。

第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审评中心根据风险评估,可减少生产许可检查部分项目:

(一)近两年内车间或者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该车间或者生产线再次申请GMP符合性检查的;

(二)车间或者生产线改建、扩建,只涉及生产品种前端或者后端生产工序的。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直办件办理:

(一)车间或者生产线仅发生名称改变的;

(二)药品委托受托许可事项到期需继续委托或者受托的。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码为A)可使用受托生产药品申请GMP符合性检查。

第十一条 持有人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为B)的,可向审评中心提交申报资料申请资料预审。

第十二条 支持创新药品加快上市,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可申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与GMP符合性检查合并开展,审评中心优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支持药品加快上市,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在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前,可提前申请开展GMP符合性检查。

第十四条 持有人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省内委托生产),经审评中心风险评估,按照以下规定开展检查:

(一)持有人已有相应剂型的药品委托生产,持有人可免除许可检查(含GMP符合性检查);

(二)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受托方可免除许可检查(含GMP符合性检查);

(三)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持有人和受托方可合并开展GMP符合性检查。

第十五条 持有人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省外委托生产),经审评中心风险评估,按照以下规定开展检查:

(一)持有人在省内,受托方在省外的

1.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通过GMP符合性检查,持有人无相应剂型的品种委托生产,可仅对持有人开展许可检查(含GMP符合性检查),根据审评需要,可对受托方开展延伸检查;

2.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通过GMP符合性检查,持有人已有相应剂型的品种委托生产,持有人可免除许可检查(含GMP符合性检查)。

(二)持有人在省外,受托方在省内的

1.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通过GMP符合性检查,受托方可免除许可检查(含GMP符合性检查);

2.受托方无拟受托品种相应生产范围,受托方增加生产范围的许可检查和GMP符合性检查可合并开展。

第十六条 需提交不少于3个月稳定性研究资料的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申请,持有人可先提交稳定性方案和部分稳定性数据,但应在变更申请审评完成之前提交完整的稳定性数据。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不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申请:

(一)新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原料药、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除外)自行生产,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二)企业自行生产品种(生物制品、原料药、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除外)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上变更车间或者生产线,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三)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上改建、扩建质检区域、仓储区域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除外)。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ND>
*声明:本文由入驻药融云的相关人员撰写或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药融云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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