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苏州,是一片生物医药创新创业就业热土!目前苏州药企已经斩获多个1类新药!汇聚了N家上市药企!此前苏州也多次发布生物医药政策,从各个方面奖励支持!
2022年12月3日,苏州市工信局正式发布《关于支持建设苏州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政策措施》包含12条支持政策,简称“苏州生物医药十二条”。
从资金、到项目、到并购、到业务、到产品销售、到IPO等,简直是保姆式服务!或许这就是最近一些年来,苏州生物医药产业大踏步前进的原因吧!
如下为12条详情
第一条 设立总规模100亿元专项基金
设立苏州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集群基金,重点关注初期研发、项目落地和股权投资。
设立临近商业化品种专项基金,重点关注处于临床Ⅲ期或即将进入商业化的项目。
设立东吴生物医药产业专项并购基金,整合全产业链资源、孵化潜在并购标的。
第二条 丰富债券融资渠道
支持生物医药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开展直接融资。
鼓励优质国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三条 增强银行信贷力度
各银行机构参照“科技创新再贷款”做法向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针对重点生物医药企业所需的中长期流贷、固贷以及并购贷款,各银行机构应合理规划信贷期限、授信额度、融资比例、还款方式、增信措施等。
相关银行机构发放的贷款、贴现符合“苏创融”等政策要求的,人民银行苏州中支予以优先支持。
支持相关银行机构加快开展“苏质贷”融资,鼓励开展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探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订单融资、保理融资。
在各高新技术开发区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应用试点,支持各银行类金融机构探索“企业创新积分贷”。
第四条 丰富保险产品供给
推动科技保险对临床试验、项目研发、生命科学产品完工责任等关键环节的保障。
对生物医药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产生的保费,给予最高50万元保费补贴。
持续将创新药械产品纳入“苏惠保”等保险产品目录。
探索对尚未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本市企业的新增1类创新药、以及具有较高临床使用价值但尚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创新医疗器械一并纳入相应保险产品。
第五条 加强企业融资服务
发挥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港交所在苏资源优势,助力生物医药上市后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为海外转国内上市企业提供转板指导服务。
提供境外融资绿色通道,支持高新技术及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继续推进工业园区和昆山企业开展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
举办东吴创新药行业前沿论坛、专场投融资路演等活动,促进股权融资对接。
第六条 提供专项贴息支持
对生物医药企业科技贷款利息给予最高100万元利息补贴。
对银行机构向生物医药企业发放的科技贷款损失,给予最高1000万元风险补偿。
生物医药企业在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产业化提升获得的贷款,按贷款额年化利率不低于2%给予贴息、市级财政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七条 整合优化企业资产
鼓励各县(区)国资机构联合相关金融机构研究设立生物医药领域不动产基金,盘活企业闲置资产及产能。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货物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实施的股权收购、企业合并等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支持向CRO/CDMO转型
鼓励企业对富余产能进行分拆,向CRO/CDMO (第三方研发制造服务)转型。
优化CRO/CDMO项目扶持方式,放宽委托方须为本地企业的支持条件限制。
对承担研发生产服务的CRO/CDMO企业,按每个品种年度交易费用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提升审评审批服务
省药监局审评核查苏州分中心向上获取各类事项的尽早赋权,方便企业在苏州办理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等事项,加大向上级部门争取力度,加快产品上市进程。
组织邀请国家、省药监局及相关部门、高校及专家,为企业产品审评审批提供事前事中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推进创新产品临床应用
建立DRG医保支付特病单议机制,对使用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的高费用病例按项目付费。
推荐本地创新药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对本地创新药、创新耗材产品,按照企业申报价快速审核,实现即报即挂;对于其他重点产品,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定制服务,助企快速达到挂网条件。
对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本地国家谈判药品,简化入院流程,做到“有需必采”“应采尽采”,且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均次费用等考核指标范围。
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苏州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创新名优产品目录》内产品,落实优惠奖励政策。
拓展本地产品在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销售渠道。
依托医学会,组织医学学科专业委员会与本地生物医药企业对接,提高临床科室对本地医药企业产品认可度。
举办临床试验项目对接会、共同合作开展科技项目等,促进医疗机构与本地医药企业的科研合作与精准对接。
第十一条 优化税费征管服务
对转让专利技术、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技术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含CRO/CDMO),按现代服务业6%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加速创新要素转化
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奖励。支持和推广运用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发行债券。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专利开放许可试点。
加快长三角科技要素交易中心建设,打造“生物医药专板”,开展专利成果、药物管线等交易开展里程碑式付款、技术引进、专利开放许可等交易服务。
资料来源:苏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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