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内,大批药店可不配执业药师了。但是,在这5年里,零售药店要么配备执业药师,要么转型,要么被淘汰...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各省药监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5年内,这些药店可不配执业药师
9月25日,甘肃省药监局发布消息称,自2020年3月20日该局发布《关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和便民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药品经营企业积极响应并贯彻落实,同时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但是,药品经营企业在贯彻落实《意见》时对相关政策和措施理解不透,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意见》再次进行解读。
该解读消息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城乡接合部、乡镇、乡村等地开办门店或并购单体药店,设置远程审方中心或各门店对接甘肃省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易复诊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其他经我省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的,可以不配备执业药师(试点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简单的理解,就是在甘肃省城乡接合部、乡镇、乡村等地开办连锁门店或并购单体药店的,满足远程药事要求,5年内可不配执业药师。
虽然这些药店可不配执业药师,但是按照要求,这些药店必须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并依据门店经营实际,合理制定执业药师巡店制度并有效开展工作。
多地发文,远程药事暂代执业药师在岗
无独有偶,今年7月20日,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的《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由于是试行文件,时间也有限制)也谈到了这一点。
按照规定,零售单体店和零售连锁门店都可以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在线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且必须配备符合经营规模一定数量的专职的远程审方执业药师(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办门店在10家以内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每增加 10 家门店(不足10家按10家计算)必须增配1名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应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 30%(不足1人按一人计算)。
门店则应当配备药事服务人员(具有药学、临床医学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负责处方复核和指导合理用药工作。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还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中药师或中药学(含中医学)专业中专以上药(含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同时,对在乡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除外)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的,应至少配备1名药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人员;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和处方药的,应配备药士以上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指导合理用药;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的,应至少配备1名中药类药士以上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除西藏和新疆外,类似的措施在陕西、山西、湖南、重庆、云南、黑龙江等地都有体现。
药店要么配执业药师,要么转型
9月15日,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消息称,截至2020年8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556326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4人,已达到《“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4人的目标要求。
诚然执业药师总数量达标,但是由于目前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且我国药店出现了严重的产能过剩,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虽然国家允许地方制定差异化执业药师配备政策,但是也有前提,要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简单的理解就是,已经配备执业药师的,不能因为远程药事而缩减配比。
这其中,江西省药监局明确,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仅作为驻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的补充,不能完全替代驻店执业药师,也不得以此降低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条件;山东、云南昆明等地也谈到,在主城区的药店无论如何都需要配备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非临床医疗)以上人员。
另一方面,目前国家医保局已经着手医保药店执业药师药师配备工作。比如,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医保用药的支付,需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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