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药监局召开全省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视频推进会,就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药品追溯工作进展,进行相关部署。
除此外,9月21日,河北省药监局发布公告,已在全省正式启动中药饮片追溯工作,20家生产企业和77家专营企业已被首次纳入追溯范围。
可以说,为落实《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部署,多省已经进入推进药品追溯工作的“加速期”。
“回流药”将成历史
2018年11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下发《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成完整药品追溯系统,履行各自追溯责任。
也就是说,过去只保存有从药品生产到药品批发的数据生态将被改变,未来,药品可以直接追溯到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终端。
结合此次河北省药监局印发的《关于将中药饮片纳入药品流通追溯范围的通知》来看,河北省中药饮片生产试点企业、中药饮片专营企业和已入网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按照数据标准化对照、数据传输接口对接和调整、数据上传三个步骤实施中药饮片追溯数据上报工作。
在完成相关的数据上传工作后,2020年11月1日起,河北全省药品经营企业将正式上报中药饮片追溯数据。
据悉,截至2020年8月,河北全省已有518家药品批发企业、386家零售连锁总部(含11211家门店)、3695家单体药店,加入追溯系统并上报追溯数据3.5亿条,初步形成了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产业链可追溯体系。
可以说,未来追溯体系建立后,通过医保、新农合等途径从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经非法回收人再次销售给药店、诊所,而后销售给顾客药品,以套取医保基金的销售回流药现象将无处隐藏。
同时,在日常飞检工作中,针对销售回流药现象,监管部门多次开展的检查批次、核对单号、审验各类购药票据等监管手段也将更加高效。
药店,合规才能生存
从长远来看,建立药品追溯后,无疑对药店经营的合规性提出更高要求。那么,既然涉及到药品生产到流通的各个主体,这项政策又会对整个医药商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对此,赛柏蓝-药店经理人采访到平台撰稿人码万祺表示,药品追溯对药店,乃至医药商业产生的影响,可以分为几个方面来看:
一是药店成为信息化追溯系统的一环,将必然对药店信息化建设、行为操作规范提出强制要求;
二是药店不按照操作规范扫真实的药品追溯码,就将暴露其不合规做法或可能违规违法的意图。
而长远影响则涉及到药品控销、处方外流,甚至医药电商等多个方面。
一是医药商业、药店如果参与药品控销,可能很难避免在信息化追溯系统的时空记忆里留下痕迹;
二是对于没有合理依据的、纯粹利益输送导致的处方外流,基于相同道理将变少或者收敛;
三是药品生产企业或将向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索要药品终端销售记录,这将削弱医药商业、药店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谈判地位;
四是医药电商或能得到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的销售统计情况,虽未涉及价格信息,也将使传统药店参与竞争处于更加被动地位。
可以说,药品追溯一旦开展,药店或将不得不面临上述局面,而作为经营主体,药店在药品追溯建设工作中的责任也非常明确。
药品追溯,药店责任很明确
在具体的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到药店作为销售终端所承担的责任如下:
药品批发企业在采购药品时,需要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向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
药品零售和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时,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保存销售记录明细,并及时调整售出药品的相应状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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