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河北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医疗机构和医生的不良执业扣分年年有,但为什么要年年强调呢?
看看制定这个《管理办法》的依据就清楚了,有很多都是近几年进行了更新或新出台,比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从文件可以预判,今后不仅是河北省,其他各地有关医疗机构和医生的不良执业行为扣分内容或将与时俱进,内容越来越详细,监管越来越严格。
基层医师公社根据河北省这个管理办法摘取重点,供大家在执业过程中参考,及时规避风险。
下月起,有这些行为的医生要当心
扣1分行为:擅自外出会诊、处方书写不规范、患者投诉
1.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或公开于明显处所;
2.科室命名不规范或标识不规范;
3.所聘医师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擅自外出会诊1人次;
4.用非本医疗机构医疗文书或使用文书名称与该机构第一名称不相符;
5.诊疗活动中不填写诊疗登记或填写不及时、不规范、不齐全;
6.采取药物治疗时不开具处方(医嘱)、处方(医嘱)无医师签名、签名不规范或代替医师签名;
7.未建立行风投诉举报制度,或未在医院显著位置设立举报箱,或未公开投诉部门和投诉方式;
8.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投诉1人次,并经核查确有实质性过错的。
扣2分行为:虚假宣传、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未妥善保管病例
1.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
2.未经行政部门核准擅自增挂1个医院或“中心”名称;
3.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1项诊疗活动;
4.使用1名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备案)的医师或护士从事诊疗活动;
5.使用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
6.使用1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类别、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7.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或使用1名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抗菌药物处方;
8.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或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该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1人次;
9.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10.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或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1人次;
11.未按规定配备处方审核人员或未按规定开展处方审核工作;
12.所聘医师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1人次;
13.未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14.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
15.医疗机构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16.医疗机构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17.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未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1人次;
18.未按规定封存、启封病历资料1人次。
扣4分行为:擅自组织义诊、擅自使用抗菌药、收取提成
1.聘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2.未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登记机关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或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3.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抗菌药物;
4.未及时对传染病人进行登记、隔离、转运、报告;
5.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6.医务人员与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开单提成行为;
7.未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扣6分行为:雇佣“医托、私自采购医药用品、医疗废物处置不当
1.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或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2.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3.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被撤销等无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4.采取虚假检查、虚假诊断、虚假治疗等手段欺诈患者;
5.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
6.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7.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或使用假劣、过期或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等行为;
8.未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弃物,直接排放未处理的污水;
9.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评价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扣10分行为:不合理收费、出租证件、违规统方
1.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2.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3.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
4.存在套收、串换、重复、分解、自立项目等不合理收费行为;
5.违反有关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统方便利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代理人违规统方1人次;
6.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或回扣1人次。
《管理办法》覆盖内容之广,如果执行到位,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目前医疗领域存在的一些诟病。
违反上述规定不仅仅是扣分这么简单,尤其最近医疗领域反腐整风态势迅猛,这些扣分项也是其他部门打击的重点。基层医生必须要规避这些行为,以免导致吊证、罚款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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